1982年美国预防犯罪学家乔治·凯林和詹姆斯·威尔逊在美国《大西洋月刊》杂志发表了题为《“破窗”———警察与邻里安全》的文章,提出了著名的“破窗”理论。“破窗”理论的要旨是如果一幢大楼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无人修理,很快整幢建筑物的窗户都会被损坏。因为坏的窗户无人问津表明没有人关心它,那么损坏其他更多的窗户也不会有不良后果。破窗理论有两个层次的隐喻,其一是心理学视角中环境无序与行为失范的关系,另一是管理学语境中细节对人的暗示效果以及细节对事件结果的影响作用。“破窗”理论被广泛运用到犯罪治理、公共管理等领域,对司法公信建设也有重要价值。司法一旦丧失廉洁,社会成员将不再信任司法乃至法律,且可能从司法信仰的丧失走向国家信仰的丧失。司法公信大厦中,司法不廉就是最易被损坏的第一扇窗户,如果不被遏止和修复,司法公信大厦就会千疮百孔;司法廉洁大厦中,轻微司法不廉的忽略,会令司法廉洁大厦顷然坍塌。“破窗”理论对司法廉洁理念、环境与制度均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零容忍”的司法廉洁理念
“零容忍”司法廉洁理念是“破窗”理论的直接产物。对司法廉洁的向往不分国界时代,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没有哪个国家或民族能够容忍司法机关不廉对公共信用的摧残。司法廉洁的问题,不仅是司法机关公信力问题,而是事关国家司法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大计,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先决性、前提性问题。
司法廉洁“零容忍”是对司法不廉容忍度的一种状态,即容忍度为零,对司法领域的不良习惯、失范举止、轻微违规等行为绝不容忍,哪怕是轻微违法违纪,也要惩罚与预防并重,最后形成廉洁司法的秩序。经济分析法学观点以“经济人”假设分析包括司法廉洁在内的法官行为,认为法官也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总是以利益最大化权衡利弊,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行使主体,不可能也不应是自私自利的“经济人”。但在“零容忍”理念下,经济分析法的成本观念却对治理司法不廉有所启示,应穷尽方法做大“不廉成本”,切断不廉的念想和可能,使其不愿为、不敢为。“不廉成本”包括被制裁严厉程度的“惩戒成本”与被发现可能的“发现成本”。比如,一些地方法院对违法违纪法官的“终身禁业”,对因违法违纪受到较轻党纪政纪处分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终身不得再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终身禁业”是与“零容忍”理念相适应的旨在扼制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廉洁理念,类似于剥夺“士兵拿枪的权利”,法官最大的遗憾在于法官不能成其为法官,最大的羞愧在于因不廉而丧失审判资格。终身禁业的高昂成本,意义在于确保司法权始终掌握在品行端正、清正廉洁的法官手中。
“零容忍”是最严厉的司法廉洁理念,但并非对法官的不信任。相反,与严刑峻法相比,“零容忍”是重在预防的司法廉洁理念,兼具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属性。“零容忍”侧重一般预防,为任何司法不廉行为设置了否定性评价标准,具有强烈的警示及规劝功能。“零容忍”对不廉行为定性不定量,主要体现在启动程序及处理态度的绝不姑息。即使“零容忍”主张对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科以严厉的廉政责任,一定程度打破了权力与责任对等、过错与处罚相适等原则,也是基于对法官职业声誉的珍惜和对法官职业生命的保护。
二、职业保障与文化浸润并重的司法廉洁环境
“破窗”理论揭示了环境对行为的影响,司法廉洁环境,是作用和影响司法主体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一切因素的总和,包括文化环境、社会体制和价值观念等一系列影响司法廉洁的因素。其中,起主要决定性作用的环境因素是职业保障硬环境和廉政文化软环境。
职业保障环境主要是一种物质环境。法官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法官也是有着各种正常需求的普通人,不能在强调法官正义化身的社会属性的同时,忽视法官作为普通人的自然属性。如波斯纳大法官所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未必只会导致利欲熏心,它也可能使得一个职业追求良好的行为和产品。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实行“以薪养廉”,满足法官合理的生活需求,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在物质保障这块“蛋糕”不够大的现状下,在“蛋糕”分割上做文章,实现有限物质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建立有差别的物质利益分配制度,适度在待遇上向从事审判的法官倾斜,使其在比较中获得对激励分配机制的认同,进而获得公正廉洁审判的动力。
文化环境至少有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司法廉洁制度文化,包括司法廉洁制度本身即司法廉洁制度内在的指导原则等;二是有关司法廉洁的精神文化,是各种有关司法廉洁的信念、理念和价值观念的集合。良好的司法廉洁文化是司法廉洁的基础和动力。在良好的司法廉洁文化环境中,法官有较高的廉洁自律性,对司法廉洁有较高的感情认同,对法官职业有较高的职业认同,影响着法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一个内部和睦融洽、法官责任心、归属感和奉献精神强的法院,司法廉洁目标达成相对容易。良好的司法廉政环境文化可以在法官群体中形成一种文化认同,凝为无形但强有力的力量,把法官行为引入规范的轨道。这种力量不是外在的,而是发自内心的,是一种自觉的力量,是规范司法权力走向的深入表现和根本所在。
三、司法廉洁制度的严厉与关怀
“破窗”理论引申出对大贪小腐“零容忍”的态度以及净化司法廉洁环境的决心,必然导致司法廉洁制度具有严厉品性。廉洁制度尤重限制约束,致力于编织“无缝”制度网,这是廉洁制度使人不敢为的要义。在这个过程中务必遵循司法规律,尊重法官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重视法官权益保障,不能一味谋求短期威慑效果,甚至以主动放弃基本规律和法律底线、牺牲法官基本权益来博得所谓的轰动效应。司法廉洁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保障与限制以及宽与严并非绝对对立关系,而具有内在同一性。为了避免合理怀疑及体现客观公正依法作出某些限制,即同一性体现。这是为了实现更大的社会正义而对法官作出的限制,是局部个人利益与整体社会利益价值判断后的结果。
如同法治的终极目的是对人的终极关怀,而不是约束限制人,制度的终极目的同样是人文关怀。以恩威并重的制度体现对人的关怀,是制度与人和谐关系的体现。以经济学视角研究司法腐败问题时,对于腐败的防治侧重于通过各种激励措施改变策略行为,从而打破现有制度安排下腐败行为产生的均衡关系。即使是司法惩戒制度也不能被理解为仅仅“惩戒”一端,还有激励一端,只有把惩戒与激励结合起来加以运用,才能使责任制成为一种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弱化“腐败条件”。
司法不廉归根结底是审判主体在行使权力中的行为不廉,审判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司法不廉的多样性,具有整体性、多样化的司法廉洁制度才可有效抑制不廉,结构单一的司法廉洁制度显然独木难支。比如权力与责任应当匹配,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审判权不受不当干预与审判监督应当统一。在这些平衡之间稍有偏向,顾此失彼,就会产生“制度跛脚症”。审判责任应与审判职权同设计、同配置;法官权利应与法官义务同考量、同实现;审判独立应与审判监督同重视、同保障。尤其根据权力腐败可以预防的假定,司法廉洁制度当以预防性规定多于并且优于惩罚性规定为保障,形成法官理性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规范的行为导向。廉洁作为司法活动的内生要求,是司法与生俱有的品质。基于这种品质的内生性,在司法制度之外另设一套廉洁制度来实现司法廉洁,无异于缘木求鱼;理想的司法廉洁制度是内生于司法运行过程中的制度,或者就是司法运行制度本身。比如,审判运行主体内部的分权制衡,在信息化背景下,审判运行主体都把自己的行为置放在其他相关主体的测度和评价中,既体现为院庭长对审判人员的管束,也无法回避审判人员对院庭长行为的制约,这样在司法程序运行中廉洁目标就会自然达成。此外,在诉讼程序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发挥当事人诉权对审判权恣意行使的内在制约功能,或许比在司法程序之外建立一套司法廉洁制度更具有治本之效。
(高 翔 曾 杰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