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道路交通事故 维护群众生命安全
—— 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研报告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2009年至2011年期间审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当前法院在化解此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引起重视和关注。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间,嘉禾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数分别为440件、683件、973件,其中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为28件、65件、105件,占全年民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6.36%、9.52%、10.79%,诉讼标的额分别为56.35万元、188.74万元、458.98万元。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案件数量和诉讼标的不断攀升。上述数据表明,此类案件的受理数量及诉讼标的分别呈现出逐年攀升和增加的态势。此类事故增多主要原因:一是居民机动车的保有量呈现大幅增长态势给道路安全增加了负担;二是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法律意识淡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现象突出,造成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三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公安交警部门调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此类案件大量流入法院。同时由于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导致了此类案件的诉讼标的不断增大。
(二)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在审结的198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审理周期最短的为15天,最长的为412天,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84.65天。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导致受害方当事人对法院的意见较大。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由于机动车登记管理的不规范,导致车辆的保险所有权、运行支配权、利益归属权等日益复杂化,造成了责任主体众多的现象;二是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住所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送达困难,送达周期长;三是人身伤残司法鉴定呈现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现象,拖延了案件的审理。
(三)案件调解难度大。在审结的198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共144件,占结案总数的72.7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42件,占结案总数的21.21%。案件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交通事故往往给受害方造成严重的身体创伤甚至是造成受害方死亡,从而导致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的对抗情绪较为激烈;二是部分案件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诉求过高,期望值较高,而加害方却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造成诉讼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四)案件自动履行率低,执行难度大。在已审结的198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为172件,占结案总数的86.87%;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的案件为105件,占应执行案件的61.05%,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此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被执行人中,自然人所占比重大,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弱,特别是无牌无证摩托车、面包车、货运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现象较为突出;二是由于执行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尚未完善和健全,部分被执行人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时就下落不明或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加之被执行人人难寻、财产线索难查,从而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
三、解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和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新闻媒体和通过送法下乡、进社区、进企业和学校等普法宣传形式,重点加强对车主、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和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路段的执法,加大对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行驶、酒驾和醉驾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特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化解的新机制,减轻当事人诉累。完善诉前委托鉴定机制,前置和规范司法鉴定程序,杜绝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减少审理周期。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积极联合交警、保险行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部门或组织,构建集审判调解、保险理赔、司法确认、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多位一体”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新机制,提高案件的化解效率。
(三)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破解案件执行难题。在诉讼保全中切实加强财产查控,防止加害方财产转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加大对此类案件适用先予执行的力度,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缓解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压力。综合运用搜查、拘留、查封、扣押、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对规避执行和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
(四)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解决受害人的实际困难。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救助基金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重点对那些家庭特别困难,且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赔偿的交通事故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实施救助,并积极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加大救助力度,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课题组成员:唐 红 李孔辉 曹细华 李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