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尤其是城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较快,其原因:1.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增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对物业管理质量的异议,从一般的管理瑕疵扩展到小区财务状况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服务经营资格、资质等问题上。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般由开发商选聘,而不是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业主往往将物业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为一家,以房屋质量问题或房屋规划、绿化率未达承诺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3.物业服务相关法律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够完善。4.业主与物业服务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不明,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均没有约定。业主认为既然已经交纳了物业服务费,那么一旦居住过程中出现了任何问题,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管,否则就不交付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极易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纠纷,原因在于两方面:业主集合起来进行维权,或上访、或起诉;而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问题上,尤其是在退出管理服务前,往往将小区业主集中诉至法院。且由于是群体性诉讼,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法官需做大量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低,很多案件要经过二审程序。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物业服务收费案件所占比例最大,物业企业胜诉率高。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由相对较为单一,案由几乎全部为拖欠物业管理费;而由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则在案由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相对于业主个人来讲,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个企业还是属于强势主体,其一般都有相对较为固定的专业律师来负责企业的法律业务,因此,无论是在法律知识和证据收集上,还是在诉讼经验方面,甚至是在合同中对责任的规避等方面都比业主更有优势,因此,业主在此类诉讼中败多胜少。
处理物业纠纷,要考虑治本。要完善物业管理立法,明确和细化物业管理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提高开发商的履约意识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确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的义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且建立一套完善的物业服务合同制度,细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任务。
当然,在目前形势下,治本这策难以立即奏效,所以要有治标的方法。在此方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该院法官们对此类案件快速送达、集中审理、速调速裁;走访辖区内相关涉案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座谈等形式,针对近期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发现的新情况和热点、难点问题,向市物业管理协会和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许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