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月23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就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的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要求,事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大局,必须深刻认识和认真实践。
没有个案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
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对保障民众安居乐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不可或缺、不可替代。司法的生命与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即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理论或空洞要求,更不是玄学空谈,而是司法程序合法、司法行为文明、司法结果公平、司法效果彰显正义的具体实践。司法活动都是围绕具体案件进行的,因此司法公正须通过具体案件而体现,没有司法个案的公正,司法公正就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法律尊严、法治权威也无从谈起。
在每一起案件中,司法者都必须以实现公正为唯一目标、硬性原则和切实行动,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则,坚持对同样情况依法按照同样程序、做出同样处理,一视同仁地平等保护任何诉讼当事者的宪法权利,使司法达到法律、事理与民情的统一,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民众由此体会到司法为民宗旨的真实可信,就会增强法律意识,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利益诉求,并且服从司法裁断,无形中增强了司法权威。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服从支持司法的态度,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形成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使民众受益。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者德才兼备
当前,司法中有违公正的现象还较多,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司法腐败行为并不罕见自不待言。还有诸如,不是追求法律的正确适用,而是以本地区的需要为准,或者先评估裁断的社会风险,以回避风险为准;对所谓敏感案件,在某些特定时期,不但不收案、结案,甚至还不敢依法裁断;对领导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当干预案件的,不敢拒绝;为避免缠诉闹访,不惜向不合法诉求让步,改变终局结论,或不当使用惩罚手段,强力压制等现象。这些现象都直接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对法治造成了明显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者必须提高司法能力,避免因能力不足、水平不高,降低案件质量。司法事关人民福祉和国家兴衰,没有细事,即使是技术性错误和瑕疵,例如,对证据的判断有误、对法定程序的疏漏等,也可能酿成程序、实体违法的后果,严重者还会造成重大错案、冤案。所以,作为司法公正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一丝不苟,对即使是个别错误,也不能借口比例不大、事出偶然等而不以为意甚至心安理得。
但是公正司法的核心是正确行使司法权,这并非单纯增强司法本领就能做到。在法治条件下,尽管任何人对司法是否公正都享有发言权,却只有司法选择和认定才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因为司法者要适用法律,作出终局性决定,必以理解和判断公正为基础,并且司法者具备懂法律、有经验、亲自审理案件,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等信息的职业优势,比之他人更有条件保障判断的客观真实。如果对公正的认定因人而异,自以为是互不认同,社会必陷入纷争不止的无序状态,因此需要以辨明是非曲直、定分止争为功能的司法。也因此,司法权就具有两面性,用好了可以实现司法公正,滥用、误用了也可以破坏公正。
司法专业技能精湛,但司法理念扭曲,职业道德弱化,缺乏敬畏法律的法治精神、热爱人民的深厚情感和崇尚文明的人文素养,仍难免会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亵渎法律破坏公正。所以,司法者必须德才兼备,坚定法治信仰,明确“宪法和法律至上”,时刻奉法唯谨,清正廉洁,提高司法能力。只有正确行使司法权,既不失职不作为,也不越权乱作为,远离主观臆断随心所欲的司法专横任意妄行,才能保证对每一案件的司法裁断,与民众对公正的要求和感受相近、相符。
为此,必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质量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使司法权掌握在称职的人员手中,并不断提升素质能力。同时,为了使民众感受到公正,理应实施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制度化,实现“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的常态。除法律规定的保密情况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要公之于众,特别应做好裁决中充分、准确地释法说理。
对这些工作是不是认真在做,是不是有效防止了司法腐败、司法懈怠和司法无能,促进了公正司法,必须加强监督。要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内部监督,以及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法律,把司法权力关在笼子里,放到阳光下运行。
社会环境是公正司法的充分条件
毋庸讳言,现实中多有不利于公正司法的社会现象,如有人依然喜欢权力凌驾法律,用人治干扰法治;某些地方和部门利用在经济、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可以制约司法机关的条件,对司法活动横加干预;司法有地方化、部门化、行政化倾向;缺乏党委领导司法、人大代表等监督司法的法律规范,正当监督与不当干预的界限不清;要求司法完成理应由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承担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一些位高权重者、一些认为“大闹”可解决问题者、实施偏激行为者,以各种手段对司法者施加影响,提出不当要求等等。这些现象提醒我们,保证司法公正,也须有良好的外部条件,防止司法者不敢独立行使司法权,把公正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视为畏途,不能聚精会神适用法律或一心一意地追求公正。否则,司法天平倾斜,公正将失去立足之地。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社会工程,绝非司法机关可以单打独斗独立完成的任务。只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创造全社会尊重司法规律,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良好环境。
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集理论性与实践性、必然性与艰巨性、现实性与长期性于一体的课题,任重道远。必须持之以恒地以科学态度,正确施策,兴利除弊,扎扎实实地推动目标的实现。(方工)
·习近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吉林要求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强化大局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黑龙江保监局强化司法案件预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