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继明
为了正确处理涉及执行异议的相关案件,平等保护、充分保障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办案人员应当加大沟通交流力度,充分共享相关案件事实和案外信息,切实实现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异议之诉案件以及相关的财产保全、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协调一致,实现所有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裁、执分工不应分家。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直接目标是通过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达到后者的合法运行,最终目标都是保障执行案件质效。而两权行使的正确与否,都与掌握的案件事实信息是否准确、全面息息相关。只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法官才能正确实施执行行为,平等对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办理执行裁决案件的法官才能真正做到平等公正地对待执行实施和执行异议行为,确保执行实施、执行裁决的合法性、正确性。
二是执行异议裁决案件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案法官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同样道理,两类案件的承办法官充分交换案件事实信息,可以避免当事人因为对诉讼程序不熟悉或者故意隐瞒部分事实导致的错误判断,保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三是执行异议裁决案件与财产保全办案法官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被执行人、案外人提出的部分执行异议,是针对财产保全提出的。之所以到执行阶段才提出异议,一部分是异议人在案件审结后才发现异议事由,更多的是因为在立案庭负责全部保全工作的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的法官不负责案件审理,难以对异议进行实质审查,转移到了执行阶段。与财产保全相关的案件事实和案外信息,只有保全法官才了解,他们与异议审查法官沟通交流,将所掌握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后者,因而成为保障异议审查正确合法的必要条件。
四是执行异议裁决案件与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办案法官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执行异议审查经常涉及不动产登记,有的对执行案件提出异议的案外人为保障异议之诉案件对自己有利,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此时,执行异议裁决案件与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办案法官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当事人、案外人的工作,更有利于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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