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首张新版营业执照,国家工商总局和深圳市领导亲临见证这一“重大时刻”,媒体纷纷报道,认为这是“工商登记与监管史上一次最重要的理念、制度和服务创新”,“对我国实践新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
营业执照采取什么格式,记载什么内容,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也没有什么人关心。深圳新版营业执照引起广泛瞩目,其原因并不在执照本身,而在该执照所负载的深圳等地已进行三年有余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形式上,新版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照要求上,认缴资本即可,无需再实际缴纳,不验资,不必先获得经营项目审批许可。显见的效果是,办照迅捷,可媲美香港和发达国家,令创业者欢欣鼓舞。
深圳等地试点改革的不是本地特有的问题,而是全国普遍性的问题,自然需要观察评估,以便借鉴。比较新旧营业执照,形式上的变化无关紧要,因其省略的内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协议中,其他非试点地区即便没有先进的网络信息平台方便公示,只要工商登记部门改进服务观念和质量,获知理应不难。而办照要求的变化则引人深思。
办理旧执照的要求中,有的是广受批判的,如“前置审批”,属于不同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的表现,将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捆绑审批,是导致“办证难”的主要症结,完全应该废除。有的是实践证明工商登记部门根本无力监管的,如对办证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辅以实质审核”,工商登记部门也因为深陷其中,难以在种种企业纠纷中独善其身,废除也没什么问题。但还有的是存在争议的,如资本实缴,则有必要斟酌一二。
现行公司法要求的不是实缴全部注册资本,只是法律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并且对实缴部分进行验资。这一要求是基于对市场中企业诚信度的考量和保障债权人的美好愿望,甚至是对我国现状的忧虑。面对激励创业的需要,是否保留最低资本限额以及限额多少合适,一直是公司法领域争议的难题。发达国家也有仍然保留该制度的,如德国。日本虽然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时废除了资本限额的规定,但非常重视废除资本限额的后果,以限制不盈利公司红利分配、公司法人格否认和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等制度备以善后。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大大降低了资本限额,但仍然保留了该制度,强制要求验资,增加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深圳等试点地方完全废除资本实缴,实行认缴,必将面临如何切实保障债权人的问题,面临对整个政府监管体系的考验。可以说,新版营业执照承载的是改革的勇气和对事后监管的信心。
相比之下,未列入试点的地方,仍然按老规矩申领旧营业执照。表面上是执照的版本新旧有别,内含的是登记制度不同,办照成本和门槛高低差异,实际上是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市场准入标准。试点会不会再次产生改革开放之初“孔雀东南飞”的特区优势?另一方面,或许是笔者多虑,缺乏公司法相应规定的修订,这种“宽进”的企业在深圳等力图打造的“监管特区”之外的认可度如何?都尚待实践检验。(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