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手段极具破坏性,致使生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经济损失难以估算。日前,广东省检察院就2011年至2012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报告。据统计,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此类案件235件391人,涉及罪名主要有污染环境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等。
报告指出,此类犯罪频发的原因在于非法暴利诱惑大、发现查处难度大、监管不规范等,并提出相关建议。
犯罪手段破坏性强
报告称,此类犯罪的手段极具破坏性。不少犯罪分子采用最原始技术,使用最简单设备,用极具破坏性的方式进行。如开采稀土矿采取“原山浸泡法”,遍山挖坑插灌化学酸液;利用“酸洗土法”,从废旧电路板中提炼矿物质和金属,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或者无视行政许可,超限、超范围开采。
此类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还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如河源三威电池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因该厂违规排放废水废气,致使周边254名村民血铅超标,其中血铅中毒96人。
“损失具有隐蔽性、长期性、间接性等特点,难以准确评估,给犯罪的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带来困难”也是此类犯罪的一个特点。如江门鹤山市桃源镇高泽松等人倾倒污泥污染环境案,政府仅填埋现场场地及污泥清理的初步费用就高达674万多元,为防止污染扩大和恶化仍需长期支付高昂的环境治理费用,给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带来沉重负担。
犯罪成本低获利高
省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类犯罪的非法暴利极高。一般是低价签订承包合同,廉价雇用劳动工人,使用简单的提炼技术,就能获取巨额不法利益,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如潮州市饶平县新丰镇詹成钢等人购买设备、租地、雇用工人等投资仅为人民币40万元,而非法开采稀土矿氧化物155.51吨,矿产资源价值高达人民币2721万多元。
“但是,这类案件的发现查处难度很大。”该负责人说,不法分子采取隐蔽的作案手段,参与人员流动性强,随采随卖即时交易以转移赃物等,加大了侦查取证难度,对非法获利的统计通常仅能以现场缴获赃物认定,导致不法分子在面对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的选择时不惧怕刑罚的威慑作用。
“还有,监管不规范也为此类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报告指出,目前,环境资源监管部门众多,涉及有镇(街)党(工)委综治部门、国土、林业、水务、环保、安监等,加之相关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能既有交叉重复难以落实责任之处,也有真空无人管的执法空白地带。监管漏洞的存在,使得推诿扯皮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乘虚而入。
建立健全查处机制
对此问题,省检察院的报告提出三点改进的办法,首先是要增强发现查处犯罪的能力。建立以村干部为主体的信息网络体系,在重点区域聘请信息员,专门负责非法采矿线索的收集和上报,提高发现犯罪能力。开通破坏生态资源案件“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注重深挖背后的渎职犯罪,对在监管中存在的渎职失职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在“伸手”与“被捉”之间建立起即时的、必然的联系,让不法分子不能为、不敢为。
其次,加大系统预防力度。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共同预防、监督配合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增强专项预防成效。厘清监管职能部门的“职”与“责”,严格环评审批,加大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工作力度,加强污染的源头控制。
还有,积极开展个案预防。通过组织案发地村干部,各镇、街、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到庭旁听开庭的全过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庭后,通过座谈会、发放资料、举行专题预防讲座等手段进一步宣传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