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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药公司被判“假一赔十”

2013-03-26 09:56:4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原告李瑞玲从被告惠发医药公司购买“明复化毒丹”6盒,价款共计589.2元。并在惠发医药公司药房拍摄了“假一赔十”的海报。该药说明书表明的“功能主治”包括有:斑疹,荨麻疹,湿疹,带状疱疹,手足体癣,银屑病等。

李瑞玲服用后,感觉有不良反应,经上网查询部颁标准,发现该药的功能与所买药品说明书所述不符。据此,李瑞玲向相关部门举报。郑州药监局稽查大队出具李瑞玲一份认定:惠发医药公司标识的国药准字Z20043914,批号为041201的“明复化毒丹”已被生产地通化药监局确认为假冒产品。

李瑞玲遂将惠发医药公司诉至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被告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退还李瑞玲购药款589.2元,驳回李瑞玲其他诉讼请求。李瑞玲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李瑞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惠发医药公司销售给李瑞玲的“明复化毒丹”已被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且惠发医药公司销售给李瑞玲的“明复化毒丹”的说明书和外包装标明的“功能主治”也超出了国家备案范围,依法应按假药论处。法院认定惠发医药公司应当依据其承诺承担十倍赔偿。遂撤销了该院对此案的二审判决,维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瑞玲购药款589.2元”。并变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第二项为“河南惠发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瑞玲5892元”。

点评:商家为促销商品,向公众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只要承诺内容不影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假一罚十”的承诺就应该是商家与消费者买卖商品的合同内容,如果商家销售出的商品被认定为假冒产品,商家就理应兑现承诺,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记者/蔡岩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