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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有四点不足待解决

2013-03-26 09:33: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量刑建议工作已在各地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是认识不到位,开展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不高。一些院主管领导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视不够,公诉人员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认为既增加了工作量,还难以获得制约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实际效果,故仍把关注点放在定罪上,不少案件没有提出量刑建议。

    二是量刑建议的质量不高。一些公诉人员对量刑建议工作相关规定没有认真学习,办案中没有对量刑情节认真研究、分析,仅凭经验提出量刑建议,随意性很大。有的提出的量刑建议刑罚过轻,与法院判决相差较大,被告人以此提出上诉,给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有的提出的量刑建议刑罚过重,法院没有采纳,在量刑辩论中很被动,也影响了公诉人员形象;有的量刑建议的幅度太大,起不到约束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有的迎合法官,按照法官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单纯走形式。

    三是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不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审批程序不够规范。有的不在审查报告中写明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经过审批程序,而是由案件主办人在出庭时随意提出,事后不报备,不在相应的庭审记录上显示。有些检察人员对量刑建议只关注主刑,不关注附加刑。此外,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和内容也不够规范、不够统一,有的过于复杂、繁琐,有的过于简略,有失严肃性。

    四是对量刑建议采纳情况跟踪监督不够。一些法院的判决书不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在判决书中不说明理由和依据,公诉人对此未予沟通。而一些公诉人员对量刑建议只管提出,不关注落实,对判决监督、纠正不够,该抗诉的不抗诉,该提纠正意见的没有提,量刑建议没有落到实处。

    上述问题影响着量刑建议工作的健康发展,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改进。

    一是转变执法理念,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公诉人员要增强量刑建议工作积极性,克服不想搞、不愿搞、怕麻烦的思想。认真学习有关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文件与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尺度,改变对量刑适当与否仅凭经验、感觉进行判断的做法。审查案件过程中,注重对量刑情节的证据审查、收集。加强对附加刑量刑建议的研究,克服只关注主刑,对附加刑不提出量刑建议的倾向。关注判决对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总结量刑建议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分析原因,改进措施。

    二是对量刑建议程序进一步规范。要进一步细化量刑建议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建议内容,量刑建议的提起、审批和变更程序,以及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情况的监督等内容,都予以明确规定,使之有章可循。量刑建议书应当制作规范、内容完整、简洁明了,重点写明已查明的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要明确具体。在法庭量刑程序中积极履行公诉职责,量刑调查积极主动,量刑辩论客观公正。

    三是关注量刑建议落实情况。与法院协调,要求法院把量刑建议和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以及理由和依据写进判决书。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如认为量刑畸轻畸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提出抗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仅对15个常见犯罪进行量刑指导,其他罪名案件尚无统一的量刑指南。因此对精准量刑需要“两高”加强沟通,形成双方都认可的量刑尺度和标准,并统一执法理念,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提高量刑建议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于书峰)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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