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两月 全国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二十余万次
记者25日从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获悉,今年1月,全国看守所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总计118156人次,同比上升11.9%,2月全国会见100440人次。全国看守所这两个月未发生一起因看守所原因致使律师不能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会见的情况。
另悉,目前全国看守所共聘请特邀监督员12651人,巡查监督15724次。据有关部门介绍,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工作制度于2011年9月在全国看守所全面推行,该项制度要求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志愿人员中选聘特邀监督员,二人以上的特邀监督员可以在工作时间采取不事先告知的方式巡查看守所,可以参加看守所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活动,听取看守所工作情况通报,可以向看守所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对看守所履行职责、执法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记者/杜萌)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公安监管工作已发生“质的变化”
对话动机
看守所关联着在押人员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还关联着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部门。修改后施行的刑诉法明确赋予看守所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独立、唯一的未决羁押场所,不依附于其他办案单位。刑诉法施行3个月之际,记者与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就近年来全国看守所工作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
《法制日报》记者杜萌
从“安全”到“安全文明”
记者:法学界一些学者和专家谈到近年来公安部创新看守所管理机制时,用“翻天覆地”四个字表达了他们的感受。我想知道,您作为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的第一负责人,如何概括近年来公安监管工作的改革亮点?
赵春光:全国看守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要从公安部2009年4月15日召开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说起,那是公安部党委适应新时期宪法法律要求决定召开的建国以来的首次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随后都写进了公安部同年7月20日出台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
……
执法理念彻底转变
记者: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并施行的一部行政法规。在您看来,修改后的刑诉法与这一条例如何对接?
赵春光:这一条例的内容已远远落后与现行宪法法律的要求,亟待修改。为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年-2015年)》有关要求,公安部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制定看守所法的立法建议。去年,修改后刑诉法明确把看守所作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列的执行刑诉法的执法主体,赋予专门履行刑事羁押的重要职能。你看,这个主体地位变化有多大?过去我们主要按照看守所条例强调服务于办案机关,2009年以来,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后,我们强调要依据刑诉法服务于刑事诉讼,如此法定职能变化有多大?自2013年1月1日起,我们衡量看守所的工作不再用“好与不好”,而是提升到合法与违法的高度。工作标准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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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体验刑诉法修改后“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室 首日启用承载新功能
高墙、电网、铁门、持枪武警。
记者来到看守所监区大铁门前,注意到门两侧墙体上挂有同样白底黑字的铭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着“律师会见室”,铭牌外侧有室门。
刑诉法自1979年出台后,经1996年首次修改,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修改前的审判阶段提前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记者多年前采访刑事辩护律师时,常常听到这样的抱怨和意见——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既受限于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受限于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现实是,直至刑诉法第二次修改之前,有律师在得到会见批准后,因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屡屡以工作繁忙为由多次变更会见时间,不得不迁就人家的时间安排;律师会见有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律师与在押人员双方心存顾虑,难以实现会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