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首次采用视频保护措施,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参加庭审的特别保护。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第一次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对出席庭审的被害人或证人采取视频保护措施。
去年9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朱建军伙同谢伟(均为成年人)在海淀区复兴路酒后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李某(女,16岁),致其左上臂软组织伤、左上中切牙、侧切牙牙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并致在场保护被害人的群众丁某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右眼球顿挫伤。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庭审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李某通过视频参加了法庭调查、辩论、调解等全部诉讼过程。被告人朱建军、谢伟当庭表示认罪,并在法庭主持下与未成年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真诚的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庭结合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朱建军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谢伟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害人表示不申请抗诉。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对于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询问得知,未成年被害人李某要求出庭参与诉讼。考虑到被害人李某系未成年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其心理受到二次伤害,避免加深被告人对其印象,严格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对未成年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特别保护程序,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决定采用视频保护方式来保障其参与诉讼。经过与该院技术保障中心沟通协调,精心设计,在第六法庭及第八法庭开辟了专门的视频连线通道,确保了未成年被害人在不被暴露面容、不直接面对被告人的情况下,通过视频方式参与了庭审诉讼的全过程。
庭审结束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海淀法院周到细致的视频保护安排所体现出的司法人性关怀,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庭审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