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满足幼儿多方面的心理需求。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应当对幼儿加强冬季锻炼。
幼儿园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一)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四)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重视一日生活对幼儿发展的重要作用。幼儿园应当建立必要、合理的生活常规,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将教育灵活地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注重培养幼儿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多功能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中获得积极的情绪体验。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幼儿园应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同时使用普通话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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