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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并烧毁借据应如何定罪

2013-03-25 10:21: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李某系安徽人,在某公司打工2年,以孩子看病为由向该公司借5800元,借款除给小孩看病外,其余用于自己赌博,为此无力偿还借款,路过公司财务科产生盗窃借据予以销毁的荒唐事来。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某趁公司财务科下班无人之际,从窗口跳入室内,在一张办公桌抽屉内找到自己的借据,便携带逃走,到一个墙角将盗窃来的借据烧毁。

    [评析]本案中,李某盗窃并烧毁自己借据,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不构成犯罪。李某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盗窃的对象只是一张借据,借据本身客观经济价值低微,并不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意见二:构成盗窃罪,系入户盗窃。李某盗窃的对象虽然不具有直接财产价值,但是由于李某在盗窃手法上采取的是翻窗入室、进入公司财务科室内进行盗窃的方式,属于入户盗窃,刑法规定入户盗窃的即成立盗窃罪,对窃取的财物数额并无要求,所以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盗窃罪。

    意见三:构成盗窃罪,但非入户盗窃。对于李某盗窃、烧毁自己借据的行为,可以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主观方面,李某有取得销毁自己借款证据,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翻窗入室、盗窃借据的行为。借据身为债权债务凭证,虽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本身,但在特定情况下与债权人的财产性利益密切相联,应受刑法保护,李某通过盗窃债券,非法占有公司的借款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在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盗窃、烧毁的借据属于债权债务凭证,虽其本身客观经济价值低微,但借据标有票面价值,代表现金,表示了该公司的财产权,且借据上记载的债权和借据不可分离,债权的行使和转移,须以交付借据为条件,债权债务凭证的丧失往往会导致债权人债权的丧失。该案例中的李某以非法占有的故意,盗走了与公司的财产性利益密切相关的债券,其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公司的5800元债权难以实现,而李某自身得以逃避债务责任,获得财产性利益5800元。虽然表面上看李某盗窃的对象是借据,但实质上其行为侵害到的法益是公司对5800元借款的所有权。故笔者认为李某盗窃的数额应该以被盗债券标明的债权数额认定,即5800元,数额较大,得以盗窃罪认定。

    其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而该案例中的公司财务科属于办公经营场所,不属于他人日常生活的住所,李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作者: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 吴振康 冀 晗)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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