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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2013-03-25 10:20:2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仅将“民事审判”修改为“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范围就扩展到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也由原来的实践探索进入到全新的依法监督格局上。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检法两家的关系,有如监理公司和建筑公司的关系一样。追求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这也是检法两家工作原则的一种思想和出发点。

    依法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应体现在监督程序及监督具体措施的全方位的合法上。具体应体现在:监督权力法定,监督范围、标准法定,监督方式法定,监督程序法定等方面。

    有限监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把监督重点放在案件合法性监督上。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如果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将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发生冲突,有干涉审判独立之嫌。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过多关注案件合理性问题将与当事人处分权发生冲突,有违私法自治。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针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对此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既要监督法院的执行裁判行为,又要监督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既要对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积极行为进行监督,又要对执行人员消极不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二是狭义说。检察机关只需监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狭义说”观点欠妥,检察院是公权力机关,应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质是检察权对法院执行权的制约,检察监督应限定在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上,并应将法律监督限定在合法性监督上。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抗诉。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等的规定,对因错误的民事执行裁定文书而错误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在程序上要以当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请为前提,没有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不应主动介入,除非出现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检察机关不能依职权主动干预。

    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监督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它与抗诉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对于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但执行行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引起不良后果的,既不能以裁定错误提出抗诉,也不应以行为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应发出检察建议与法院沟通、协商,督促法院尽快予以解决。

    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方式适用于法院程序性的非终局性不当执行或违法执行的行为裁定、决定的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采取相应措施自行纠正。

    查处职务犯罪。对于民事执行中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受贿索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整合检察资源与渎检、反贪部门联合办案。(作者: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 王伟东)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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