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涟水县检察院对一起贪污大案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得到采纳,成为自侦案件在刑诉法修改实施后由普通程序改简易程序的第一案。
2010年10月,被告人徐某、汪某、汤某在担任镇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进行拆迁安置的工作便利,私下变卖4份集体宅基地给他人,得款17万余元并私分。经依法审查,涟水县检察院认为本案虽涉案数额巨大,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三名被告对证据和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等条件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承办检察官在依法告知被告人并征得他们书面签字同意的基础上,于近日将此案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当日,涟水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海玲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院长张强亲任审判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等近50人现场旁听。讯问、辩论、示证,庭审过程紧紧围绕核心事实和关键节点进行,不到100分钟就宣告结束,3名被告因犯贪污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且无一上诉。
旁听的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相比以往的旷日持久,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新规定,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有效缩短了诉讼过程,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促进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讯员 于飞 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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