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检察机关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采取“六项措施”,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下称“未检”)工作。
一、加强机构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在刑诉法实施前,泸州市检察机关即试点成立单独的未检机构(处、科),确立“捕、诉、监、防、教”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厘清未检部门与批捕、公诉、监所检察、案管等部门的工作关系,保证未检部门能够集中力量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同时着力加强未检部门办案装备建设,设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谈话室、矫正教育室,经济条件好的基层院还设立互动视频沟通区、警示教育专区、心理疏导区,配齐网络办公设备。
二、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工作质量。优选一批拥有教育学、社会学学位,具有刑事办案经验,工作耐心、亲和力强的干警到未检部门工作。注意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及时组织学习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讲座培训,开展多形式的示范庭、观摩庭等岗位练兵活动,聘请当地高校心理学教授对办案人员多次进行心理学培训,积极创造机会组织未检部门学习先进经验。
三、加强机制建设,规范办案流程。通过制度建设将刑诉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先后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分案起诉制度等;明确未检部门的受案范围、工作模式,细化了办案流程,且确保各项制度具有可行性。如制定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时,针对西部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办案力量薄弱的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审查,并可自行进行调查,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庭审理时的证据材料。
四、加强办案监督,做好风险防控。建立案管部门、未检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的科层式管理体系,确保内部监督制约。对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处理,除严格进行社会调查外,推行公开听证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增加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试环节。建立涉罪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机制,严明办案纪律,防止承办人在办案及帮教过程中,泄露涉罪未成年人信息,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影响,造成不良反应。
五、加强预防帮教,保证工作实效。一是将法制宣传生动化。定期在学校开办法制教育课,将法庭搬到学校审理,在未成年人不易集中的社区、农村放映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电影,使警示教育更为生动;二是帮扶教育长效化。对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立帮教档案,实行“一案一档,一人一档”,由承办人对未成年人从捕、诉、判、矫正教育、帮扶进行全程跟踪,对帮教过程及帮教结果一律记录在案,避免帮教工作因承办人更换等原因而中断;三是帮教方式多元化。除基本的谈话教育外,根据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群体开展多元化的帮教方式。如对因家庭溺爱、管教不严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要求监护人签订监管保证书,对未成年人采取社会服务令措施,组织其到敬老院、社区进行劳动。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联系安排其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职业技能,毕业后帮助联系就业,预防其再次犯罪。
六、加强外部协调,建立保护体系。一方面,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强化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保证办案工作畅通;另一方面,积极推进犯罪预防和帮教基地建设,由固定的“基地”专门负责与公安、法院、妇联、共青团、学校、企业、社会公益组织等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立起由检察机关牵头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体系。
(作者为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