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叶某走出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被无罪释放。当天,永嘉县检察院对他作出无罪不捕决定。叶某说,命运的改变得益于检察官的细致和认真。
今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向永嘉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报捕叶某抢夺案。公安机关认定,2008年6月22日下午,叶某伙同“小陈”(另案处理)来到永嘉县一金店,由“小陈”望风,叶某到店里以试戴金饰为由,趁机抢了一条铂金项链和一对戒指后逃跑,慌乱中将单肩包留在了现场,包内有工作证和名片。案发后,公安机关一直以工作证和名片上的叶某的身份进行网上追逃。今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将叶某抓获。
这原本是一起简单明了的抢夺案。3月13日,办案检察官收到了一份《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意见书中,叶某称自己是冤枉的,要求当面向检察官陈述案情。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3月15日下午,办案检察官提审叶某时,发现他与工作证照片上的叶某不是同一个人。叶某称是他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伪造工作证,并且辨认出伪造者是自己以前的同事黎某。
如果真如叶某所说,本案就是一个错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另有其人?带着疑问,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开始搜集证据。
3月16日,检察官调出黎某的身份信息,并走访了工作证上的公司——某配套工程公司。经该公司领导确认,这个工作证极有可能系黎某伪造。此外,公司领导还提供证据证明,黎某曾经伪造过公司的名片接业务,其伪造名片上的联系方式与案发现场名片上的联系方式一模一样。随后,检察官来到案发金店找到老板林女士。林女士从十几张照片中辨认出黎某就是当天实施抢夺的男子。至于叶某,她说没有印象。
经过深入调查,检察官确认本案抢夺行为确非叶某所为。永嘉县检察院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监督其对此案继续侦查。3月19日晚上,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邵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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