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川 汤峥鸣
作为一项特别程序,新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新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在公诉案件中设立当事人和解程序,不仅有助于确保被害人获得损失赔偿的权利,也具体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制度内容两类案件适用和解程序
刑诉法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两个层面入手,对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定。根据刑诉法规定,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公诉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主要侵害个体法益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一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时,刑诉法也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就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而为了避免 “花钱买刑”等情况的出现,刑诉法规定,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并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才符合当事人和解的条件。因此,并非只要“花钱”就可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此外,当事人和解虽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有一定关系,但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悔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悔罪并愿意赔偿损失,但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愿和解,都不具备和解的适用条件,不能进行和解。相反,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实力较差,但其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也同样可以进行和解。
典型案例琐事伤妻弟 谅解免刑责
周某与妻子李女士常发生争吵并已分居。去年7月20日下午1点多,周某在凤阳路、黄河路口遇见李女士及妻弟李某,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
冲突中,周某挥拳将被害人李某的面部打伤,又将妻子的面部打伤 (轻微伤)。见此情景,李女士拨打报警电话。很快,民警赶到现场,并将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经鉴定,李某因外伤致左侧鼻梁骨多处骨折伴明显错位,构成轻伤。
去年11月,黄浦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还同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并要求对被告人周某依法严惩。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该案符合新《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于是向被告人和被害人详细释明了适用和解程序处理本案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过耐心的劝导和释法,周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向被害人李某表达了歉意,并希望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取谅解。此后,双方还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对周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在此基础上,黄浦区法院按照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持制作了和解协议书,并以此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依法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周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又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搭建案结事了新平台
黄浦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孙明德
因婚姻家庭矛盾和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历来是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重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间为了各自权益,往往状态对立,缺乏互信,处理结果稍有疏漏,极易产生更大矛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为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需花费较长时间,不仅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受到影响,同时,也使诉讼成本居高不一,加剧了 “人少案多”的矛盾。
为此,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立足我国国情,新增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它的设立:可以增加被告人的赔偿动力,切实保障被害人的赔偿权利;能够具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地处理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可以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就本案而言,承办法官根据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之规定,结合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伤害后果的具体特点,及时向被告人和被害人释法明理,从中调和,使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地向被害人表示歉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作出了定罪免处的判决。通过本案的实践表明,刑事和解制度将为法院化解伤害类刑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搭建一个新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