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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忠:一份“文革”判决书的启示

2013-03-22 08:46: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郭 忠

    近期有幸看到上海虹口区法院60年裁判文书选编——《裁判春秋》,笔者感叹的是一篇篇短短的裁判文书连缀起来,竟可以反映60年中国法治的发展的历程。其中,尤其让笔者印象深刻而又颇感惊奇的是文革时期军管会接管下的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冯美贵流氓案,全文仅三百多字,其文革风味已跃然纸上,现摘录如下:

    判决书开头即是“最高指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

    判决书号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虹口区军管组判决书,(71)虹军刑字第72号。”

    判决书主文:“流氓犯冯美贵,男,五十二岁,湖北省阳新县人,原在本区四新点心店工作,家住西宝兴路703弄7号。

    冯犯道德败坏,流氓成性。自一九五四年至一九七0年六月,大肆向青少年灌输腐朽糜烂的资产阶级毒素,以极其恶劣的手段,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甚至连五岁、七岁的幼童也被摧残。先后被其腐蚀、毒害的男性幼童和青少年达五十余名,严重摧残了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案发后,冯犯又以逃跑、自杀进行对抗。罪行极为严重,情节十分恶劣,民愤极大。依法判处冯犯美贵无期徒刑。”

    判决作出时间为:“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判决书开头的“最高指示”一下子让我们的记忆回到了文革的年代。在造反派砸烂“公、检、法”的背景下,军管会对法院的接管,一度稳定了法院的工作。但遗憾的是整个文革,没有法律,人们手捧红宝书,把最高指示视为最高的法律。然而最高指示不过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落实到具体的司法领域的时候,它如此地抽象,而无法被视为是真正的规则。

    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判决书。冯犯被依法判决无期徒刑,但依的是何法?有关此罪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判决书却保持一种神秘的姿态,不予明言。再看相关的犯罪事实,冯犯所进行的流氓活动,就是大肆向青少年灌输腐朽糜烂的资产阶级毒素,摧残、腐蚀、毒害男性幼童和青少年。如此概括性的语言,让人们无法清楚到底是如何腐蚀和毒害青少年的,犯罪事实至少并没有通过判决书有清楚的表述。在犯罪的具体事实并无清楚表述,法律也保持神秘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又是怎样得出的呢?不禁让人疑窦丛生。

    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时候,我们终于明白,法律的缺位,带来的是权力的肆无忌惮,而这种权力并不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其根本原因在于,权力这个总是可能脱缰的野马,只有法律才能构成制约它的缰绳。而社会所服从的公共权力只有依照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其权力的行使才有可预测性,人们才真正可以用它来指引自己的行为。

    试想冯美贵做出如此恶劣的行为的时候,他知道自己犯罪了吗?他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社会道德,但他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吗?他知道他的行为将会导致无期徒刑的法律后果吗?如果他知道,他可能将不会做出那样的行为。法律的预防作用在于行为人必须预先知道其行为的后果,才能起到防止其行为的作用。

    如果说,通过一项判决同样可以起到法律的预防作用,以警示后来跃跃欲试者。但判决书中的犯罪事实如此不清,无法让人将自己的行为对号入座。到底什么是流氓行为呢?读者依然不清,又如何预防自己做出类似的行为呢?

    其实,文革期间的判决,法官依据的仅仅是抽象的政治主张和含糊的社会道德,而不是清晰明确的法律,如果抽象而含糊的政治主张和社会道德也算成是法的话,这种含糊的法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社会秩序,因为社会需要明确的规则,才能指引社会纠纷的解决。更关键的是,权力的运行在没有制约的时候,将不可避免地损害到公民的权利。

    文革的无法无天的状态过去了,中国的法治建设有长足的进步,但文革式司法的教训,也在随时警醒我们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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