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昨天对一起商事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前,法庭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被告某商贸公司无故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予以训诫,责令该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供《具结悔过书》,向法庭和其他当事人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去年12月,上海市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因一宗买卖合同纠纷将某商贸公司及另两名被告告到法院。今年1月22日,是法庭安排的首次开庭日,也是商贸公司举证期限届满日。在此前的举证期限内以及当天庭审中,商贸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然而开庭后的2月4日,商贸公司却向法庭提交了一组早在2012年12月28日就已经形成的证据,并据此要求抵扣原告诉请的货款。商贸公司对逾期提供证据给出两点理由:一是“以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说明问题”;二是“法定代表人生病了”。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法庭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开庭审理,案件裁判效率因此受到影响,同时也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经再次开庭审理,被告商贸公司逾期提供的这组证据对查清案件事实,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具有关键作用,法庭依法予以采纳。但对商贸公司逾期举证的理由不予认可。3月20日上午,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商贸公司应给付原告国际贸易公司货款207.9万余元;支付部分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另两名被告对商贸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法律和审判秩序,判决前,法庭依据新修订的民诉法,对被告商贸公司进行了训诫,责令其向法院提供《具结悔过书》,向法庭和其他当事人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承办本案的长宁法院民二庭法官李伟林表示,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降低司法成本,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要求。本案中,由于被告逾期提供证据,案件需要重新开庭审理,造成了一定的司法资源浪费,也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了不便。本案被告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明知举证期间的法律含义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其提出的逾期举证的理由显然难以成立。但是由于该证据的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被告合法权利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法庭在采纳证据的同时,对于被告予以训诫。
长宁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亚玲说,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法庭有可能不予采纳。审判实务中,法官对当事人逾期举证会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确有限的情况,一般不会认定为证据失权。而对于当事人恶意逾期提供证据,企图玩弄诉讼技巧的,则应当认定证据失权。(章伟聪)
■法条链接■
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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