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对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关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事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应在七个方面下功夫。
要增强道路自信
十八大指出,“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农业大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业,需要长期的不懈探索和艰苦努力,其重要基础是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尊崇法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和司法道路充满自信。
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有两种错误思潮影响极大:一是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我国几千年法制皆为皇帝“君临天下,口衔天宪,出言为法”,本无法治土壤,必结不出法治之果;法律就是工具,法治不如人治。二是盲目崇拜西方司法制度,认为法治本是西学东渐,西方法治理论源远流长、实践经验丰富,可以直接拿来、为我所用。任此两种错误思潮泛滥,则会把中国法治建设带到“封闭僵化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
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首先要教育广大法官增强道路自信。我国几千年法制成果蔚为大观,形成了独树一帜、延续传承的中华法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使我们能够在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借鉴世界上一切有益的法治建设经验;经过长期实践,我国已经探索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建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是最适合我国的司法制度。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大讨论,使广大法官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做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的实践者、引领者、传播者,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要坚持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公信的基石。没有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法治建设将无从谈起。
人民法院要按照十八大“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把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履职尽责的第一要义,坚持司法公正、方便快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要把公正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要处理好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更加注重实体公正,依法行使法律释明权和证据调查权,积极帮助诉讼能力弱、诉讼水平低、举证能力差的当事人取得证据,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要提高审判效率,适时开展超审限案件、久拖不执案件专项清理,认真解决审判效率不高问题。要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及时总结发布典型案例,细化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和依据,防止同案不同判;要在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坚守司法礼仪,更加注重细节,做到形象公正,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亲和文明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要推进司法改革
我国封建司法的传统是司法权隶属行政权,司法官员以拷掠用刑取证,以超自由心证认证,老百姓存在着普遍的厌诉心理,对司法的公正性心怀疑惧。受此传统影响,人民群众还没有普遍形成依靠法治来解决纠纷的思维,一旦有了诉讼,就会想方设法求得最大诉讼利益。
当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因素干扰过多。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权力、亲情、人情等不时影响正常办案,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动辄上访,围堵大门,恐吓法官,法官公正办案受到严重干扰。二是内部监督制度落实不够、管理不到位。少数法官认为“独立审判”是“法官独立审判”,法官办案件要尽量少受监督,导致内部监督制度流于形式,少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对此,人民法院要按照十八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以实现完善监督制约和司法公开为重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要强化流程管理、任职回避、案件评查、质效监控等措施,严防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要推进合议制度改革,健全合议庭成员同等享有权利、同等承担责任、办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要建立过问案件“全程留痕”制度,明确法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和程序规则,建立抵御说情“备案登记”制度,规范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打听案情的行为,防止少数干警采用转递材料的方式为一方当事人斡旋说情;要积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落实公开审判的各项制度,大力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畅通网络平台,实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公开展示证据、适用法律条文,不断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要确保司法廉洁
十八大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比其他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更恶劣,“因为其他犯罪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事实上,频繁暴露的司法腐败案例,每次都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不仅让法院和法官蒙羞,而且使普通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逐渐演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评价。人民法院要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工程常抓不懈;要更加注重警示教育,就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法官腐败案例,组织干警展开讨论、深刻剖析、汲取教训,使干警认识到诱惑就在眼前、失足就在脚下、教训就在身边,时刻保持警惕,始终保持清醒,切实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从群众最关注、权力最集中、监督最缺乏的环节入手,按照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要求,排查廉政风险,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防控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要加强监督检查,毫不手软地查处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严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严格落实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问责制度,完善“零容忍”惩处机制,“老虎”和“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又通过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等,及时纠正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要突出司法为民
人民群众的信任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立案难、诉讼难、信访难、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人民法院要按照十八大“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要求,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断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在群众的关心帮助下改进工作;要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准确把握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反映最强烈的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要探索建立民生案件专门审判庭,对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医疗、教育、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案件,优先立案、便捷审理、及时执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利;要继续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行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办案等,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小额诉讼速裁等机制,加强诉讼指导、风险提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切实解决立案难、诉讼难问题;要以涉法涉诉信访体制改革为契机,实施涉诉信访攻坚工程,深入开展“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努力破解信访难;要实施执行积案集中清理活动,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信息查询平台优势,加大媒体曝光、执行联动和民事、刑事制裁力度,不断提高案件执结率,确保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进一步缓解执行难;要积极推进司法民主,深化人民陪审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和参审案件范围,积极开展社会调解法庭、人民评审团试点工作,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在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下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要接受社会监督
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的政权周期律时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审判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要求。
人民法院要始终把审判权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可以有效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按照十八大“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的要求,正确认识接受外部监督与促进公正司法的关系,把在监督下开展工作作为一种常态,在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破解发展难题、推进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要增强党的观念,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积极汇报、争取支持,在党的领导下克服困难、排除干扰;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和关注案件;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认真听取检察建议,及时纠正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既要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又要防止不当舆论干扰正常审判,还要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要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权和监督权,在人民群众监督支持下加强改进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要提高法官素质
十八大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
司法公信力表现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对法院的信任和对裁判的信服,来源于对法官品德能力的认识判断。人民法院要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教育和“人民法官为人民”教育活动的成果,使广大法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实行基层法院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基层法院院长任职前报告和年终履职报告制度,提高法院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组织动员和抓好落实的能力,使法院领导班子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保障民生的新情况,完善针对不同岗位需求、不同环境要求的法官培训机制,切实增强法官认识服务大局、准确把握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要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转变观念、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倡导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使广大法官养成亲民务实、刚正不阿、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以优良的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