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早晨,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法院执行法官冒着淅沥的小雨,驱车一个多小时来到申请人蒯某所在的富兴中学,将刚刚到手的10000元执行款送到申请人手中。蒯某紧紧握住法官的手,感谢不已。
蒯某于2010年7月暑假期间在王某处打工,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在当月21日的一次施工过程中意外被房主楼上的高压电线烧伤,导致右手前臂缺失,右脚趾全部缺失,全身大面积瘢痕的残疾。此案长宁县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和将房屋修建在高压电线下的房主李某父子负主要责任,分别承担10余万元的赔偿金。判决书生效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蒯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蒯某是残疾人,如果执行不力将严重影响他的后续治疗,执行法官加大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力争以最快速度结案。多次找到王某,表明法院执行此案的决心及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种种不利后果,同时辅以“攻心”劝说、以情感化。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王某表示愿意分期付款赔偿,并支付了第一期的赔偿金10000元。拿到钱后,想到蒯某为在校生,加之路途较远,行动不便,不能到法院领款。长宁法院执行一庭的周映连、灌晓华、李逸等三名执行法官决定送钱上门,将执行款亲自送到蒯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