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学理论

完善刑事法律监督制度

2013-03-21 10:06: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刑事法律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的重大犯罪案件统一实施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和监狱看守场所等刑事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在新形势下,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不足之处也日益暴露出来,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扩展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检察院如果认为该案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然而,随着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变化,立案监督的范围日益显得不够宽泛,从而影响到立案监督目的的实现。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规定了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却并未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这样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明确刑事审判监督权限。所谓刑事审判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及法庭审判活动等是否合法而进行的法律监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而这种监督是通过行使抗诉权、检察纠正权、检察建议权等来实现的。目前,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监督权力,应当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立法,明确刑事审判监督权限。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置权,对于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置之不理的行为有一定的强制性措施来保障。将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审判、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中的不开庭审判、死刑复核程序等纳入监督体系。取消庭审活动监督必须在庭后提出的规定,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赋予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的法律监督权。

    统一刑事法律监督立法。目前,我国尚未就刑事法律监督进行统一立法。现有的关于法律监督权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及《监狱法》等法律中,缺乏系统性。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监督法。法律监督的统一立法要着重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是界定“法律监督”的概念和范围,使人们对其内涵与边界有清晰的认识和把握。这是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的逻辑起点。二是提升法律监督的效力和权威。目前的法律监督之所以权威性不足,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规定中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三是构建完善的法律监督程序,规范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通过这一立法,解决好法律监督如何有效、法律监督如何进行以及法律监督权不可滥用的问题。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项目“法律监督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崔永东)

[责任编辑:刘琳]
相关报道

·新组建的海警局是否有刑事执法权尚需要明确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浅析如何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司法化是刑事法治的核心
·湖北宜城: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案 案件顺利审结
·福州晋安区检察院积极救助刑事被害人

·福州晋安区检察院积极救助刑事被害人
·北京市公安局:全市刑事案件 同比降12.3%
·构建科学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实现公平正义
·广东广州破获刑事治安案件800多起
·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完善
·李文俊:加重对收买儿童行为人刑事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