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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老年人刑事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3-03-21 09:44: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依法审理涉老案件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老年人刑事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实施的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为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2010年至2012年审结的老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0至年2012年,綦江法院共审结各种类型的老年人刑事案件53件,判处老年犯56人。其中,2010年审结23件,判处24人;2011年审结10件,判处10人;2012年审结20件,判处22人。案件数量整体平稳,以2012年为例,当年老年人刑事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的比例为3.75%。老年人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类型比较集中,部分案件犯罪性质严重。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比例最高,共审结14件,占26.4%。强奸、猥亵儿童等性犯罪比例较高,审结12件,比例为22.6%,犯罪对象均是幼女或智障妇女,犯罪手段多以引诱方式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为9件,比例为17%。审结失火罪等过失犯罪7件,占13.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犯罪案件4件,尽管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恶劣,如雷某妨害公务案中,雷某等人因占地青苗费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采取断电方式阻止施工,后又纠集兄弟六人围攻、殴打民警。

    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作案年龄较大。56名老年犯中,文化程度为小学以下的有52人,占92.9%。作案平均年龄为64.4岁,其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就有8人,占14.3%,如76岁的周某因多次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3.职业主要是农民,以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孤寡、“空巢”老人为主。56名老年犯中,农民53人,比例为94.6%。孤寡老人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有48人,比例高达85.7%。

    4.逮捕率较高。2010年判处的24名老年犯中,被实施逮捕的有5人,逮捕率为20.8%;2011年、2012年,审判前被逮捕的分别为5人和11人,均达到了50%的逮捕率。

    二、老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老年人内心孤独压抑,导致性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一些老年人感受不到亲人关爱,有被社会“边缘化”的感觉,导致部分老年人有性格冲动、暴躁、遇事容易走极端等心理问题。加之农村性观念保守以及不良文化渗透,部分丧偶老年人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性犯罪频发。同时,农村留守女童缺乏家长的保护,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性侵害提供了可乘之机。

    2.老年人生活无保障,导致财产犯罪多发。綦江农村养老、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覆盖面不广。同时,一些老年人的子女因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部分老年人还在“自食其力”,生活十分困难。老年人已难以胜任农业生产或其他劳动,使得部分人不得不铤而走险,通过盗窃、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得经济收入以维持生活。

    3.火灾防范意识不强,导致失火犯罪较多。綦江农村林木资源丰富、杂草较多,许多老年人还保持“烧山肥田”等传统农业生产经验。部分老年人缺乏火灾防范意识,甚至在干燥季节野外用火。加之体力限制,一旦发生火灾,老年人也无力及时控制火势。

    4.“倚老卖老”心态作祟以及缺乏法律意识,导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犯罪。一些老年人法律意识不强,思想偏执,一旦诉求得不到满足,就不依不饶。部分老年人有“倚老卖老”心态,认为“闹事就能解决问题”,加之部分执法人员工作方式不当,激发老年人的对立情绪,进而采取聚众闹事、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也利用了老年人这一心理,煽动、唆使老年人聚众闹事。

    5.不正确的司法理念,导致持有火药枪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当做犯罪论处。从查获的枪支来源看,大多数枪支是祖辈遗留下来或上个世纪80、90年代自制用于打猎,几乎都不再使用,其社会危害性很小。但依据刑法,持有一支火药枪也达到入罪标准。一些办案人员机械地理解刑法条文,没有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把农村地区老年人持有枪支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也以犯罪论处,使得这些老年人“不明不白”就“犯了事”。

    三、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1.树立老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办案人员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对老年人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坚持老年人案件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原则,对农村地区老年人常犯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尽量通过非刑事司法途径予以解决。要探索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特殊保护的制度,建立对老年人从宽处罚、有利于回归社会的机制,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情味”。

    2.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制。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扩大老年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保险水平。大力发展社会救助,加强对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等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

    3.在执法办案中,工作人员要注意方式方法。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事情,要注重耐心、细致地说理,重在疏导和教育,要避免激发老年人的对立情绪,防止老年人走极端犯罪道路。

    4.普及法律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相关单位要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以活生生的案例和通俗易通的语言等老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对政策法律的理解能力。同时,要引导他们改进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指导他们提高火灾防范意识。

    5.关心、关爱老年人,引导老年人健康生活。依法惩治虐待、遗弃、歧视、不赡养老人的行为。政府及用人单位要为子女探望、照顾老人创造条件,鼓励年轻人“常回家看看”。要大力发展老年人文化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尊敬、关心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课题组成员:杨 锐 蔡文昌 杜云发 李春梅 徐贤飞)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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