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对众多中小企业而言,度过金融危机的寒冬让他们认识到以前低成本、拼资源的劳动密集型的发展模式已渐行渐远,企业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强劲的原动力。
就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话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国内学界对这一争论的态度取向也逐渐明朗。面对这一棘手的社会问题,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这一责任加以规制,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笔者以法律为视角,着重就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的社会责任尝试进行探究。
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有学者指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责任范围而言,则主要是指对于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工权益的实现所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决定了这一运动并非只是改善劳动者的‘利益’,而是要实现劳动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权利’。”可以看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内部和谐,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劳动关系在总体上保持了和谐稳定。但是因供需不均衡、监管不到位等因素使得问题还很突出。特别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劳动关系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一是部分企业劳动合同续订率降低,企业用工需求时增时减的不稳定性与劳动者要求就业的稳定性矛盾比较突出,个别企业非法用工时有发生。二是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增速放缓,有的企业甚至降低了薪酬水平。三是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改善劳动条件的能力降低,执行国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保护标准以及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困难加大。四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
目前看来,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在当下我国企业中仍很突出。调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正自上而下地形成共识。
概括说,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工资共决。工资问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可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劳动者主体地位作用,真正体现以人为本,要大力推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企业需要关注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以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企业对劳动者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明文规定。当然,我们看到的这也只是一个宣示性的总则条款,由于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
但就针对劳动者权益而言,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法》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精神:“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法》第17条、第18条、第45条等规定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需着眼于扩大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决策的范围。
另外,目前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干的劳动关系法律政策体系框架,劳动关系协调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以劳动合同为纽带形成的劳动债权债务关系。为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债权,企业应当依法对劳动者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1)按规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奖金。(2)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3)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4)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5)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保障。(6)为劳动者提供各种职业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改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等。
此外,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地领到劳动报酬,加大对企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惩罚力度,我国立法机关拟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增设“恶意欠薪罪”。而且,对强迫职工劳动行为的定罪标准也将进行修改。
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作用
除了上述的现有法律手段外,我们还应看到,在协调处理劳动关系上,企业和职工双方的自主协商是主要的,在解决大量的、一般性的劳动关系问题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就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我国的实际出发,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的协商是不可或缺的,在研究解决普遍的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除此之外,《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此有类似规定。
工会维权。成为工人合法权益的权威维护者,是工会得以存在的根本。企业工会应该积极推动《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努力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要突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标准,提高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在民主管理上,要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不断推动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努力遏制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政府监管。政府是劳动关系的规制者、劳动纠纷的重要调解者与仲裁者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冲突控制者,而且在制定政策、执法监察和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上发挥着主导作用。在中国目前缺乏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情况下, 政府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可着力做到以下两点:第一, 加大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营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第二,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对企业守法行为的情况要充分了解,并做出定期评估。劳动行政部门应增强职责意识,依法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关乎劳动关系的稳定,关乎企业的发展,关乎社会的和谐。扭转过去片面追求公司营利最大化、GDP最大化的立法思路,强调社会利益、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在公司法、劳动法体系中的价值,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此,我们需要构筑起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全面、可持续发展,确保劳动者“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王芳 吴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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