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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财产刑“全覆盖”值得期待

2013-03-20 10:15:0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当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规定较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犯罪的惩治力度。少数犯罪分子甚至有‘一时服刑、刑满享受’的思想。”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应勇日前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实现职务犯罪财产刑的全覆盖,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3月18日《人民日报》)。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财产刑重视不够,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该类犯罪共有十余个罪名,有的罪名如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就没有规定财产刑,而规定罚金刑的仅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少数几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处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没收财产只能在罪行极其严重、一般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情况下才能“并处”,因而大部分犯罪分子并不能适用。这就导致了职务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比例偏低,对腐败分子主观上逐利之心触动并不强烈,刑罚的效力也大打折扣。

    修改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款,不论职务犯罪的轻重均规定相应的财产刑十分必要。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在腐败分子聚敛的财富中,司法机关有证据认定其非法来源的,只是其中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另外我国目前家庭财产所有权状况并不明晰,腐败分子所得财物,有时不以自己名义掌握,个人财产的数额很难确定,因而对犯罪所得或个人财产的追缴、没收存在认定难、执行难等实际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为真正剥夺犯罪分子因腐败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对于腐败犯罪适用的财产刑应以罚金刑为主。

    罚金刑的裁量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涉及的财产密切相关,罚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或者支付能力采用分期缴纳、随地追缴等相应措施来加以适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且更为灵活。

    我国刑法经多次修改完善后,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举足轻重,改变了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对遏制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有明显针对性,并在刑罚执行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腐败犯罪分子采取经济剥夺的惩罚手段,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必然能从主观上抑制其贪财图利的动机,从客观上剥夺其可能再犯罪的手段,且对社会与被害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实现刑罚的社会经济调节功能。(王威)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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