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律师回复函通过传真发到了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司法所,回复函向律师清楚地说明了案件的处理情况。据悉,这是新洲区检察院在批准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开展以来,第七次向律师发出回复函。
2013年初,警方根据当地群众举报,在犯罪嫌疑人曾欢喜的家中发现猎枪一把。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曾欢喜本人对此也供认不讳。该案提请新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曾欢喜的辩护律师第一时间找到办案检察官,提出嫌疑人所持枪支是一把因历史原因留存的猎枪,数年来嫌疑人一直将其放置在床底从未使用,其行为虽已涉嫌犯罪,但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建议检察官作不予批捕决定。
辩护律师的意见引起了办案人员的重视,他们立即询问相关证人,走访当地群众,听取基层组织意见,调查核实律师意见,并了解到曾欢喜之子先天残疾、其妻患有癌症,曾欢喜是家中唯一劳动力,社会表现一向良好。经综合评定,新洲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及时向辩护律师作出了书面回复。
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为此,新洲区检察院自2012年10月开始探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出台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要求,在审查批捕阶段,办案人员必须将律师提供材料及采纳与否的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
“正所谓兼听则明。”新洲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周小红说:“在批准逮捕阶段将律师意见纳入考量为我们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段雯 陈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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