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近日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盗窃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公诉人出示了一份关于未成年被告人小华“一贯表现”的社会调查报告,据此向法庭提出了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2012年1月初,因无钱上网,小华萌生偷窃邻居家摩托车的念头,结果被小区内的摄像头抓了个现形。案发后,小华父母积极退赔了损失。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发现小华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但为了保证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实现社区矫正的效果,该院又启动了“诉前调查程序”,对小华所在的社区、学校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小华年纪较小,没有劣迹前科,社会交往单纯,因家长忙于生意,疏于管教,一念之差走向犯罪道路,且系偶犯,纳入社区矫正更加有利于其个人健康成长。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提出的对小华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00元。
据介绍,为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的针对性,该院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出台了《适用非监禁刑诉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或民事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诉前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可以对调查范围、重点事项提出建议或派员参与。(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李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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