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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4月1日起施行

2013-03-19 14:15:3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不准载人、闯红灯,不准上高速公路行驶,醉酒驾驶、伪造号牌等最高将处罚500元。”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使用通行和驾驶人管理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据介绍,目前,云南省的电动自行车达到了60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为群众出行提供了便利,然而,如今很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等都远远超过了现行的国家标准,普遍存在速度快、闯红灯、随意逆行、随意驾乘、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仅昆明市2012年因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就达12500多起,导致31人死亡,8400多人受伤。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规定》分别从电动自行车的产品目录、销售登记、使用通行、超标车过渡使用及废旧蓄电池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一样,需申请登记后才能上路,不得安装和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任何装置。严格规定不准闯红灯、逆向行驶,不准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以及其他禁止行驶的区域;不得超载,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不得载客营运,不得醉酒驾驶或吸毒后驾驶。要求行驶证必须随车携带,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满16岁人员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报废年限为10年。

    《规定》正式施行后,将对违反者视情处警告或20元至50元罚款,对载客营运,醉酒、吸毒后驾驶,伪造号牌和行驶证等行为将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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