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提示 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司法以人为本的体现。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区矫正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场所设施,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功能于一体,在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同时,提供技能培训、过渡安置、就业指导等教育帮扶服务,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逐步完善。
“社区矫正让我重生”
“我不在乎用一个人的命换他全家人的命。”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余某,说起自己与朋友之间的债务纠纷时情绪激动。
一天下午,司法所司法社工吴先锋在法院巡回法庭遇见了神情阴郁的社区矫正人员余某。在工作人员的再三劝说下,余某来到所内的心理咨询室,说出了自己郁闷。
原来,余某出于义气帮朋友借贷,可朋友却无还款能力,致使自己被迫高利举债偿还债务。每月高额的利息,不仅使家庭开支捉襟见肘,而且还恶化了夫妻关系。追偿未果,脾气暴躁的余某对朋友的做法愤恨不已,于是就产生了要与其同归于尽的偏激想法。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吴先锋和其他工作人员先是通过耐心倾听、适时宽慰,初步安抚了余某的情绪,并表示会尽力帮助余某走出困境,赢得了余某的信任。随后,他们研究了余某的情况,决定全面展开工作。
经过多方努力,余某的债务纠纷在两天内得到了圆满解决,其经济状况和夫妻关系得以缓解。“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不辜负身边人的期望。社区矫正让我获得了重生。”事后,余某感激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说。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自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目前有专门工作人员3人。2012年,他们收到22名矫正人员书面思想汇报123份,开展家访75人次,谈话243人次,安置帮教10人、就业18人。
2011年,龙岗街道司法所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社区服刑人员每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活动,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通过参加公益活动,社区矫正人员的爱心得到了培养,社会责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
“司法社工的工作量非常大,经常是一整天都在找矫正人员谈话。”吴先锋说,有时候为了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和精神状态,下班后还要和矫正人员在QQ上聊天或发短信。
目前,司法面临的困难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执行力、部门间缺少配合、经费紧张等。虽然每天的工作量极其繁重,但吴先锋他们并不觉得累。正如吴先锋说的,“只要能够让越来越多的矫正人员顺利回归,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再辛苦也是值得的”。
制度保障社区矫正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主要包括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3项主要内容。
据了解,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08年,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正式成立;2011年,北京市“阳光中途之家”实现全覆盖;2013年2月,武汉市黄陂区首试“阳光驿站”无缝对接监狱与社区……据统计,到目前,这样的社区矫正场所全国已有600多个。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迅速发展及其覆盖面的稳步扩大,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数字显示,截至今年1月底,社区矫正已覆盖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6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目前,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10.2万人,社会志愿者57.3万人。
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印发了开展社区矫正的指导文件,陆续出台了一批规章制度,有力保障了试点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2011年2月,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正式写入刑法。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已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
此外,2012年11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为规范社区矫正信息化,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并于2013年1月6日印发各地。这些安排都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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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都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但立法滞后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应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统一规范矫正对象、矫正机构、矫正管辖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在今年两会上提出上述建议。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明确表述,其工作内容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由于相关规定散乱,各试点地方做法也不统一,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
“目前,立法滞后已经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陈旭认为,制定社区矫正法首先要确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为此,他在提交的社区矫正法建议中写道,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如保外就医、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假释人员;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社区戒毒和康复戒毒人员等。陈旭特别提到,今后可以实施周末监禁和半监禁制度,相关人员也要纳入社区矫正范畴。
对于公检法司各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分工,陈旭建议,执行社区矫正应由罪犯所在监狱、看守所等机构提起,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决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里统一实施。
此外,司法部应内设与监狱管理局相并列的社区矫正局,统一管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中,要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县以下设立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矫正机关要设立相应的人员编制,财政应全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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