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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沐浴在司法阳光下

2013-03-18 10:13: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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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都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但立法滞后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应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统一规范矫正对象、矫正机构、矫正管辖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在今年两会上提出上述建议。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明确表述,其工作内容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由于相关规定散乱,各试点地方做法也不统一,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

  “目前,立法滞后已经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陈旭认为,制定社区矫正法首先要确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为此,他在提交的社区矫正法建议中写道,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如保外就医、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假释人员;开放式管理的劳教人员;社区戒毒和康复戒毒人员等。陈旭特别提到,今后可以实施周末监禁和半监禁制度,相关人员也要纳入社区矫正范畴。

  对于公检法司各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分工,陈旭建议,执行社区矫正应由罪犯所在监狱、看守所等机构提起,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决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里统一实施。

  此外,司法部应内设与监狱管理局相并列的社区矫正局,统一管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中,要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县以下设立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矫正机关要设立相应的人员编制,财政应全额保障。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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