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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审查能力 排除非法证据

2013-03-18 09:44:5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为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严格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对检察工作特别是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修改后刑诉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明确规定必须予以排除的证据情形。依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情形时,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1)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2)该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3)该违法不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增加了对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刑诉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第五,明确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刑诉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六,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刑诉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第七,明确了法庭审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与标准。刑诉法第58条规定,经过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后,对于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一是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二是不能排除存在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和程序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除了在第2条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和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外,还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了细化处理,增加了检察人员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证明责任。这些新增规定对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观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次重大挑战,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应对。

    二是对检察人员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工作涉及从立案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同时还承担着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规则的完善要求检察人员时刻绷紧证据合法这根弦,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要增强证据审查的能力,既要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也要审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

    三是对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诉法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强化,也是赋予检察工作的新职能、新要求。对此,检察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观念和意识,强化证据监督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诉讼中证据违法行为,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调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工作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应对

    为了更好地贯彻刑诉法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积极应对刑诉法的新要求,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执法理念,坚持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增强程序公正意识。既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全面提高收集、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收集证据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的规定开展侦查工作,既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在分析证据时,既要分析现有的指控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据链,也要分析每个证据的证明力;既要分析证据上的瑕疵和薄弱环节,也要审查分析辩方提出的无罪证据是否合理;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要将审查判断非法证据和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行为并重。

    (三)增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意识和能力。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是检察机关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又要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做好证据合法性证明工作。在发现或收到相关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后,应当及时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进行审查,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要认真做好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准备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遏制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第一,侦监、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发现、证据移送、案件查办等各环节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的发现能力和查办水平。第二,公诉、侦查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配合与制约,对于需要介入侦查以及侦查机关(部门)要求介入侦查的案件,应当及时介入,参与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参与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补充、完善提出建议,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第三,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与协调,通过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析通报等形式,研究分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中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作者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叶文胜)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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