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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掀起你的盖头来

2013-03-15 09:12: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三公经费包含在政府财政预决算内,被列为“国家机密”。

    2011年5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98个中央部门要公开2010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比照中央财政做法,做好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等公开工作。

    这一要求拉开了三公经费公开的序幕。

    3月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审查“国务院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报告提出,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这进一步显示了中央严控三公经费的决心和力度。

    治本,杜绝浪费之风

    三公经费一直饱受社会的质疑和诟病。

    三公消费知多少?至今谁也说不清。老百姓有云:“踏遍天涯不缺钱,吃喝玩乐全报销。”据一名高端餐饮企业负责人透露,在整个高端餐饮行业,有近20%的营业收入来自纯公务消费。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舌尖上的浪费”一文的批示吹来了一股节约之风。在这股节约风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如何管理庞大的三公经费。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江西省主委、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刘晓庄认为,要限制三公消费,首先要打破官场的“潜规则”。

    “‘你请我来我请你,吃完你家吃我家’,迎来送往,投桃报李,虽然有苦衷,可大家心知肚明,反正用的都是公家的钱,挣个人脉人情,何乐而不为。什么项目公关、特产宣传、单位联欢、部门互访、会议礼品、检查接待、工程剪彩,凡此种种,影响极坏。”刘晓庄说,“万水朝东,人心所向。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向潜规则说‘不’,倒逼着‘跑部钱进’回归‘进钱不跑’,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朗朗乾坤。”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重庆市主委、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贵云建议,要统一公务接待标准。针对“上级吃下级,你请我也请”的官场不良风气,当务之急是压缩公务接待范围,制定统一的接待标准。在制度安排上,应明确公务活动不接受吃请,积极探索和完善按职务需要确定工作经费并实行包干制的做法。

    公开,还是公开

    毛泽东同志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黄炎培应之:“只有把每一地方的事,公之于每一地方的人,才能使地地得人,人人得事。”

    刘晓庄引用了这一段精彩的延安“窑洞对”来说明三公经费阳光运行的必要性。

    “公款是公共的财富,用之于民才是天经地义的。要建立严格的公款消费制度,‘规矩绳权衡’,一一公之于众,杜绝暗箱操作。”刘晓庄说,“如某笔公款消费的用途是什么,数额是多少,为何要消费,哪些人参与消费等,把明细账目在阳光下晒出来,让大家看得见,肯定立竿见影。”

    2011年,有90多个中央部门公布了自己的三公经费情况。同年,省级政府层面公布三公经费的只有北京、上海、广东、陕西4个。

    2012年,公布三公经费的省级政府增加到12个。

    2012年4月,国务院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各省(区、市)政府制定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实现省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的公开,正在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公经费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做到时间统一、口径一致、项目全面、内容具体,便于公众弄清读懂。”陈贵云说。

    监督,将权力关进笼子

    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三公经费是好事,但是如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不能靠相关部门自觉。完善的制度设计,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才是长效良药。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铁路局党委书记杨建祥提出,要打造三个铁笼制约监督权力,一是完善的法律规范的笼子。抓紧研究制定综合性的反腐败法基本法,以此为龙头,带动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建立和完善;二是有效的权力制衡的笼子。科学地配置权力,要有与之相匹配的力量来制衡,才会有序有效地正向运行;三是广泛的民主监督的笼子。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才能“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的利益”。

    刘晓庄说,要健全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公款放进制度的保险箱,让公款真正姓“公”,为公众服务;要进一步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对公款消费的预算、审批、支出等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使管钱的人无法多用乱用一分钱。

    陈贵云则建议,修订刑法,设立“浪费公帑罪”。在道德谴责、行政问责的同时,将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细化量刑标准,加大惩处力度。重点打击公款私用、变相乱用、虚假公务消费等行径,对好大喜功、盲目决策、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和社会风险的,要追查到底、处罚到人。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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