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族地区“两院”建设
熊元德代表认为 留住人才需政策扶持
“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法律政策在民族地区的贯彻和实施,关系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建议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司法机关建设支持力度。”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县委副书记、县长熊元德代表近日列举少数民族地区司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六项难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司法机关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
熊元德表示,很多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司法队伍建设受到了较大制约,以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为例,兰坪县属于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山区和贫困地区”为一体的特殊地区,特殊的县情带来了兰坪司法事业发展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现行编制核定的数量已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高素质司法人才匮乏;法官、检察官断层现象严重;人才引进难;现有队伍素质提高难;执行难问题难以彻底突破等。
“具备检察官、法官资格的人员相对较少,加之法官、检察官逐年流失却难以补充,造成司法队伍人才匮乏问题更为严重。司法队伍平均年龄偏大,后续力量得不到及时补充,难以形成合理的梯队结构,长此以往将导致法官、检察官队伍出现断档。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交通不便,使得这些地区的基层司法队伍开展工作时,服务半径大,办案条件落后,管辖任务繁重,而队伍编制数、人数没有相应增加。”熊元德说。
为此,熊元德建议,应综合考虑地区差异、地域特点、经济发展程度等各方面因素,采用更加趋于科学、合理的编制核定机制,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实际状况给予适当的倾斜。通过制定政策,对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少数民族人才进入司法干部队伍予以政策扶持,同时,制定各种政策的限制,保持司法队伍相对稳定,严把进人关的同时,也要严把出口,防止优秀专业人才的流失。加大投入,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环节对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机关人才的培养给予倾斜和扶持。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生源参加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并同意回家乡定向就业或者有单位愿意委托培养的,应当在录取政策上有更大的优惠。要从当地少数民族中优先招录,特别是要能娴熟运用当地的民族语言进行审判(检察)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制定一些阶段性调整政策,缓解基层司法队伍警力不足的压力,待突出问题和矛盾得到有效解决后,再取消这些临时性政策。
“现阶段,一是有计划地招录本地区、本民族的优秀双语人才充实司法队伍;二是选派上级司法部门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到基层司法机关挂职锻炼;三是对于在边远落后的民族地区从事了多年法院、检察院业务工作,具有一定法律业务知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可以由省级政法部门组织低于国家司法考试档次的有针对性的资格考试,使他们取得相应资格,以补充法官、检察官队伍。”熊元德表示。(记者 刘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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