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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律自身完善社会组织才能成熟

2013-03-14 10:55: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3月1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就社会组织的管理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将修订社会组织的行政法规,将资金、活动、行为都纳入监管。

  正在审议中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让人民群众依法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这一点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让人们再一次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社会组织。

  一直以来,我国社会组织都处在一种“发育不良”的状态,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着进入门槛高、管理不规范、行政化倾向严重等问题,导致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国务院的方案无疑是在为社会组织“松绑”,同时也是在为社会组织加压,今后的社会组织将承担更多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职能。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长期在政府羽翼下的社会组织,就像一个始终没长大的孩子,它能承担起和承担好它应当承担的职责吗?一些社会问题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换了社会组织就一定能管好吗?这一点还真的不容乐观。

  社会组织要想尽快壮大成熟起来,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职能,必须要靠法治来“催熟”,以法律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目前,我国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部行政法规,存在着法律位阶低、内容分散等问题。更重要的是,截至目前,法规还保留着“托管单位”的管理方式,即成立社会组织需要获得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这与人们期望的“直接登记”管理相去甚远。虽然在这一点上一些地方性法规已经有所突破,如广州、北京,但是上位法还没有修改。

  所以,要让法治“催熟”社会组织,法律自身就要先完善起来。一方面当务之急要尽快修改现行的行政法规,使其符合当前社会组织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进一步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制定统一的社会组织法也应当适时提上日程。

  只有法律成熟了,社会组织才能成熟,这是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秦平)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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