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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泛滥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2013-03-14 10:24:3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一家之言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审议报告的一些人大代表指出,目前过多过滥的减刑、假释已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和不满,成为司法不公与腐败的一个“黑洞”。因此,应该切实把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放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高度来对待,必须遏制乱减刑、滥假释,尤其是要严厉打击一些减刑、假释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尽快把减刑、假释,尤其是对某些贪官的减刑和假释放到阳光下接受监督。(3月11日新华网报道)

    所谓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重大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法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回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然而,当假释成为一种逃避法律惩罚手段的时候,亵渎的将是法律的尊严。近年来,假释泛滥已成为一些地方司法腐败的典型特征。媒体曾经报道,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没坐,花了不到10万元钱就办好了“保外就医”。一些监狱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大搞权钱交易,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进行“明码标价”,让服刑人员“花钱赎身”,致使检察机关好不容易查处的贪官在被法院判刑之后还能轻松地出狱,更有甚者,连牢都没坐,直接“保外就医”,直接挑战着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假释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判。首先,要做到程序化,每一个环节都要有完整的程序,任何程序都不能省略。其次,要在阳光下进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公开透明,必然衍生出种种司法腐败的乱象。目前,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假释、减刑等环节很容易变通处理,这就给一些人徇私枉法提供了条件。就目前而言,探索规范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假释、减刑的作用,说白了就是让罪犯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假释泛滥,一方面不利于其自身的改造。有些人通过种种变通手段获得假释,给社会及公众造成“法律不过如此”的错觉,出狱后也不会接受教训,从而继续危害社会。另一方面,这种做法直接挑战着法律的公正性。我国司法恪守的一条重要准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同样的罪,有的人“溜之大吉”,有的人“乖乖伏法”,如此一来,司法的公正性又从何谈起?

    刑罚是处罚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坚守这个法律的底线。对那些玩忽职守、拿着国家法律当儿戏的监狱管理人员,必须严惩,只有这样,才能还法律以威严,从而使犯罪分子敬畏法律。否则,法律可以变通,损害的不仅是政府的公信力,更是法律的尊严。(李红军)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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