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积极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
虚假诉讼监督是现阶段江苏省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该省各级检察院注重研究虚假诉讼的发案规律,增强发现线索、评估线索的能力,建立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联动机制,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目前,苏州、常州、南通等地检察机关已与法院、公安、司法等联合会签了进一步加强防范和规制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文件。昆山市检察院与上级院配合,成功监督一起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进行的虚假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达4000万元,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2份。2012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318件。(记者卢志坚)
浙江: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有“指导”
2012年12月,浙江省检察院印发《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既要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又要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裁判的审查监督。对于发生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当发生被告人不认罪等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时,检察机关应及时建议法庭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当按普通程序的要求“重新审理”,对应转未转或违反相关程序规定的,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提出纠正意见。(记者范跃红)
四川营山:“公诉竞标”提升办案质量
在四川省营山县检察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开展捕后跟踪监督工作的决定》中,“公诉竞标”的条款引人注目。
所谓“公诉竞标”,就是在办理捕后跟踪监督的案件过程中,公诉部门认为案件无法起诉而侦监部门存有异议的,允许两部门以“公开对垒”的形式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据此作出决策。
对争议案件通过“公诉竞标”取得共识,消除了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分歧和矛盾,使案件在反复“摔打”过程中质量得以提高,公平正义得以更好地维护。(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钱冲)
福建闽侯:多种手段监督民行案件
福建省闽侯县检察院近年来采取多种监督手段,对民行审判加强监督。
该院与县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与检察监督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民事行政诉讼、民事调解的监督方式进一步明确,以抗诉、检察建议等形式予以监督。对经审查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行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以及民事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民行案件执行的申诉,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由检察院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和解工作。(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李榕 叶孝俊 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