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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全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13-03-13 17:28: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在长期调研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发布了《广东省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自2010年底即开始进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调研及相关文件起草工作。2011年10月,深圳市中院和宝安区、罗湖区法院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的试点单位。

    此次实行的《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上做了四点突破:一是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但未分案办理的案件,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之后,法院应对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单独存档、封存,避免其犯罪记录泄露。二是规定对成年人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材料,亦应封存。三是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案卷材料的封存,由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责实施。四是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涉嫌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其刑事诉讼材料的封存,由检察机关实施。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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