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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四种境界

2013-03-13 11:10:1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司法过程有如冯友兰提出的人生四境界,首先是遵守法律程序和实体要求的自然境界;而后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功利境界;再向上追求则是司法导引美德、美德优化司法的道德境界;最后,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便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保障人权、维护民生的法治理想

□廖奕

人的理性有诸多不及,若问世间难事,替人裁判纷争,恐怕要算一件。对峙双方面红耳赤胶着难断,诉诸国家的权威裁断者,司法过程由此启动。如果司法者三言两语便弥合隙间,让争议者握手言和,这只能算作成功的调解。更多时候,司法者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需要遵守既定的程序和成例,动用强大的智力和体能。司法者的判断还要接受法律系统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评价,要做到各方满意的确极为艰难。在巨大的压力下,司法者的法律观或许可以坚守,但人生观和价值观却易发生动摇。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也不是创造法律,而是将法意与人生有机均衡、完美统一。

司法者首先要对自身的职责和功能加以理性的“觉解”。司法具有诸多功能,但解决纠纷是最基本的一项。司法者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其职务行为代表了官方法律的正义权威。在权责均衡的逻辑下,司法者往往极易遭到社会各方的苛求与围观,民众的口水随时可能喷向这些人间的“神祇”。面对公众的责备求全,有境界的司法者应当宽容和开放,海纳百川,包括任何攻讦与讥讽。只要司法者的心智保持理性,行动符合规程,问题抓住症结,依法化解纠纷,并非难事。

司法过程有如人生境界,“自然”是第一重。冯友兰认为,生活在这种境界中的人,其行为特征是“顺才”和“顺习”。对于司法者而言,“顺习”之后才是“顺才”。“行乎其所不得不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顺习而为,就是遵守法律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在法定的范围内,坚信自我履职的正当、合宜,尊重他者监管的有效、合理。当判则判,当断则断,当调则调,当和则和。“顺才”则强调不强人所难,也不强己之难。放下过度的忧心,解放智识的圈地,按照既定的规程,发挥专业的优长,司法过程的自然境界庶几可达。

当然,高境界的司法者绝不会满足于此,不会将自然境界的“放心”奉作终极王道。在自然境界基础上,司法过程应积极向“明性”的“功利境界”逼近。对司法过程而言,性质明确的功利,首先是当事人法益的成全,最终是社会整体福祉的增进。司法公正,精核在此。公正者,公平之正义也。公平,讲求成例的正义,由类比和扩推铸成。司法者面对的当事人及其案件,经由历史积淀而成谱系。当事人之间会有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司法者对各类案件也会做出各种比照。成案或化作先例产生法效,或作为前规间接指导,都有利于法律公平的达成。公平基础上的正义,着眼个案公平的制度累积,指向社会福祉的整体提升。司法不仅关涉案件裁判,而且影响法律规则和公共政策的型构与变迁。能动的司法过程善于从政治原则、道德习惯、大众心理等外部因素中发现“活法”,透过细致严谨的论理,让诸方受众信服法理正义。

再向上追究,司法过程与人生境界的关联愈发抽象,但也愈发紧密。在冯友兰看来,功利境界之上是道德境界。司法过程是否也有如此境界?如果存在司法道德境界,其实质蕴义为何?对于深受法律道德化之苦的国人而言,司法过程的道德化似乎不合时宜。但对于诚信缺失、伦理衰颓的转型国家而言,司法过程的道德境界确是救世良方。恪守司法职业的伦理规范,是此境界的第一重要求。在奉行法治的国度,司法职业伦理本身就是极重要的法规范,对法律人群体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如果法治可以解释为“法律人之治”,法律人的职业伦理规范就是法治根基。如果将法治定义为“人民通过法律的主权治理”,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也是不可或缺的制度之本。司法者不仅是法律案件的裁判者、解决者,更是法律美德的贯行者、宣谕者。当一个国家的文化习俗开始以司法美德作为牵引和典范,法治才能从理想设计化作现实价值,进而带动社会整体道德的制度化提升。这才是司法道德境界的“见理”真谛——司法导引美德,美德优化司法。

至此,异议者或许会说:司法就是司法,哪来如许缥缈的境界?司法者能严格依法断案,就喜天庆地了,空谈境界,于事何益?必须坦言,就现实而言,司法主体、受众、舆情都更加关注实案的解决,具体问题的确引人入胜。但就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而言,缘法而动、依法而成、兼顾情理、顺应大局——哪一项不是司法过程与人生境界的交集?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借用冯友兰的概念,可称之为“天地境界”。这种境界是在自然境界之“放心”、功利境界之“明性”与道德境界之“见理”基础上的整体升华。中国“法治”向来有顺应天时、呵护民生的传统,在当下“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的语境中,追求天地境界的司法过程必须注重全面协调永续发展,实现保障人权、维护民生的法治理想。冯友兰认为,道德境界与天地境界的区别是尽人伦人职与尽天伦天职的区别。在法治语境下,司法的天职是接近正义、保障人权,履行这种天职,意味着司法者不仅是“以法律为职业”的权力主体,更是“以

法理为志业”的正义化身。若把司法过程比作戏剧演出,纠纷就是法律的帷幕,人权就是法律的剧本,司法者就是揭幕的演员,必须遵照剧本但又允许适当发挥。他们对于尺度的把握,从司法技术到司法艺术的跃变,有赖天地境界的精神光照。在此过程中,不仅是司法者,涉案各方都能具有广博胸怀与高尚气度,“与天地比寿,与日月齐光”,成为法治时代的“天之骄子”。司法舞台的演员和观众只有在规则化的互动中方能弥合距离,“司法剧场”与“人民广场”也能真正“天人合一”。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