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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良法的首要标准

2013-03-13 11:09: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之“真”,源之于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表达,源之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遵守,源之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最大程度的实现,这样的法律也才有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使得法律精神得到实现

□石文龙

中国语境下的良法观可以概括为法律的真、善、美。良法的第一标准源之于“真”,我们又可称之为“法之真”或者法律之“真”。法律之“真”包括立法之真、守法之真、法律实现之真。立法之真的核心内涵在于法律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守法之真要求的是准确地反映了客观规律的法律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守;法律实现之真,反映了法律的实效,它追求的是法律的实际效果,就是法律实施的最终效果是不是符合立法者的初衷。事实上,三者是从立法、守法与法律实施三个环节,一层一层地,由理论到实践,又从实践到理论,即从书面的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法律这一循环,以落实“法之真”。

首先,就立法而言,法律之“真”在于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律之“律”乃规律之“律”,但翻开我们目前最新版的教科书,我们对法律的解释仍然停留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或者“国家意志的体现”,甚至在许多《国际法》教科书中,仍有类似的说法,如: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总之,目前对法律定义的最主要的观点仍可归结为“意志说”,而对意志背后所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没有予以应有的注意。

在一些人的头脑里,“法律”和“意志”划了等号。事实上,决定法律的最本质的东西,是客观规律。马克思曾经讲过:连最专制的君主也不能对法律发号施令。法律是客观规律的表达,为客观规律所制约。当然,客观规律要经过人的意志加工之后才能成为法律,但人的意志毕竟是第二性的。人的意志如果不符合规律的要求,就是某些人的“一意孤行“,其所产生的法律不仅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会遭到失败。只讲主观愿望,无视客观规律,就会成为“唯意志论”。虽然法律是通过人的意志产生的,但人的意志最终来源于客观规律,最终决定法律的是规律,而不是人的意志。不是说“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修改法律,必须反映客观规律。否则,这一法律将打破自然法则,引起社会的巨大动荡与不安定。评价某一具体行为是否道德、合法的标准表面上是人所制定的法律,实质上是社会规律,如果法律不合乎社会规律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改,就是说书面的法律最终受制于社会的内在规律。

与“意志说”相比,“规律说”更深入地反映了法律的本质,不仅如此,“规律说”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就是说我们对待法律不能够看成可以随意改变与可以随意制定的东西,即法律不是人们任意揉捏的橡皮泥,不能想废止就废止的,想立就立。想当年刘邦废除了秦国的法律而“约法三章”,但随后不久就开始运用秦的法律,所谓“汉承秦制”,因为法律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类的共同规律。制定法律的人必须懂得法律的内在规律,而不是“想当然”。

其次,就守法而言,法律之“真“在于法律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只有被普遍遵守,才能使每一个心存侥幸的人感到法律是“动真格”的,这样才能把立法的精神落到实处,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治因人人遵守而具有权威。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我国并不具有法治的传统,在守法问题上,过去强调的是老百姓的守法。而且即使是老百姓的守法,也因为不得不守法,而形成了一种消极的守法观,人们典型的心态表现就是“只要我不碰法律,法律就与我无关”。基于这一历史背景,我们强调在现实社会,普遍遵守法律这一基本而又艰难的守法观的实现,关键要靠“领头羊”。在中国现阶段而言,执政党的守法、政府的带头守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如此,党和政府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自觉地成为守法的模范,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守法领域,政府同样应当带头守法。与普通百姓相比因为政府拥有权力,政府往往是社会生活的“强势方”,在实际生活中,政府凭借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管理,无论从一个人的生老病死还是到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所谓“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因此,政府守法不仅带动全社会的守法,并能使政府立信于民。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监督这一法制系统中,守法也是关键性的一环,而且党与政府的带头守法对推进全社会普遍守法这一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就法律实现而言,法律之“真“在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实现是法律的立法原意、法律精神与原则、法律的内容与本质等在社会生活中最大程度的实现,是法律的方法、技术、程序的综合性运用。法律实现反映了法律的实体与程序、法律的理想与现实的统一。良法的要求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最大程度的实现,这一实现程度反映了良法的质量与水平。

总之,法律之“真”,源之于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表达,源之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遵守,源之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最大程度的实现,这样的法律也才有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使得法律精神得到实现。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