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晓刚 李儒华
近年来,工厂、学校、居民小区等特定管控区内盗窃案件频发,如何认定此类管控区内盗窃行为既遂与未遂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论不休的焦点。
管控区一般建有围墙、栅栏等隔离设施与外界进行隔离,并通常设有安全保卫人员和监控摄像头等安保力量和设备,有的还设置了警务室。因此,可以看出管控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有着一定治安保障的特殊区域。在这种特殊区域内的盗窃行为如何认定既遂还是未遂?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只有行为人将被盗财物带出管控区才能认定行为既遂。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此,认定盗窃行为既遂的关键在于被盗财物处于何种状态才算脱离被害人的控制。笔者认为,当财物放置在管控区内时,实际处于双重的控制之下,即占有人基于实际占有而产生的本权性控制和管控区安保人员基于职责而产生的授权性控制,授权性控制实质上是本权性控制的延伸。即便财物不是处于占有人直接控制的位置,但只要该财物处于管控区范围内,该财物对于该占有人来说仍是安全的。假设行为人将管控区内甲的电动车偷走经过管控区出口时,因遇到门卫盘查罪行暴露而未得逞。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表面上似乎已经盗窃得逞,但实质控制电动车的仍然是电动车的占有人。行为人移动电动车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而非盗窃得逞后的运赃行为。
当然,并不是一切的管控区内盗窃行为均应以脱离管控区范围为认定盗窃既遂的标准。对于盗窃对象为一些体积较小的、具有极高隐藏性的财物的案件来说,在行为人开始实施盗窃,并将所盗财物放置于其个人的控制范围之内的情况时,行为人便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实际占有该财物,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因为体积较小、隐藏性极高的财物在被人控制并隐藏之后,管控区内的原财物占有人和安保人员很难发现财物被盗,即使发现财物丢失也无法确定该财物当时的准确位置。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的出现,财物原占有人的本权性控制和安保人员的授权性控制就失去了作用,这时唯一实际控制该物的就只是行为人,该盗窃行为已既遂。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