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让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评议人:江苏省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苗毅代表
“重视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加强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的司法保护,起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8752人,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家庭的伤害最大,这是一种非常愚昧、落后、残忍的犯罪。检察机关加强对此类案件的起诉工作,非常有必要。报告还显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校园周边地区集中整治,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和学校师生的犯罪,这也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司法保护,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这种特殊保护,也体现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上。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高,检察机关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如果能给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就可能挽救不少孩子的一生。建议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力度,给予弱势群体更多司法保护。
涉农检察 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受到群众欢迎
评议人:河北省保定市卫生局副局长郭淑芹代表
“加强涉农检察工作,严惩制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依法惩治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保障新农村建设。”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过去,农村工作中不涉及太多资金,所以村干部没有多少腐败的机会。但近年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经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惠农资金等,部分村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动起了“歪脑筋”。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在打击影响农村稳定、侵害村民利益的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大力度查办村干部腐败案件,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我了解到,河北省检察机关积极构建涉农检察工作队和巡回检察工作队,立足检察职能、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受到广大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欢迎。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查办农村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也要加强。
民生服务热线 架起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连心桥
评议人: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副主席蒋婉求代表
“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设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网上查询平台、民生服务热线。”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检察机关的社会职能,不仅体现在查处犯罪方面,也体现在对群众提供司法救助、司法服务方面。检察机关开展网上查询、民生热线服务,确实可以拓展交流平台,在检察机关与群众之间架起连心桥。我注意到,江苏省“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在2011年已经升级为检察民生服务热线。这个热线除了受理群众的控告举报,还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分析社情民意、进行检务公开等,回应了人民群众“听民声、排民忧、解民难”的期待。建议检察机关继续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同时对各类交流平台也要加强管理,让其制度化、常态化。
派出检察室 既解决问题也是法制宣传队
评议人: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所长毕宏生代表
“推进检力下沉、工作重心下移,在人口集中的乡镇、社区探索设立派出检察室2405个,在偏远乡镇开展巡回检察,就地受理控告申诉,加强法律监督,为群众排忧解难。”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在当前社会转型矛盾凸显期,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察官扎到乡镇、社区工作,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可以积极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防止事件升级。另外,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今后,所有人的工作都要体现法治方式,我们国家面临“人人需要懂法、知法”的迫切需求。派出检察室的检察官工作在基层,除了解决问题,还是法制宣传队,可以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努力帮助所在地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这将会为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奠定一个很好的基础。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评议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声乐演员韦丽萍代表
“依法惩治犯罪,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检察机关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让我们更有安全感。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表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注重打击各类犯罪行为,尤其是开展了打击电信诈骗等专项行动,保障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注重化解矛盾,比如对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提供救助等。希望新的一年,检察机关继续依法惩治各类犯罪,特别是对环境资源、知识产权加强司法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自主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只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期待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宽严相济 人性化司法执法
评议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总工程师程德宏代表
“五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刑罚并非治理国家的唯一手段,检察机关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严格依照刑法予以打击,但是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还是应当注重运用多种方式去处理问题,万不可陷入“刑罚万能论”。如果轻易地将一个人起诉判刑,那么这个人的家庭供养、父母赡养、子女教养等各方面都会存在问题,即使他以后服刑期满回归社会,也成为被打上“犯罪分子”标签的一员,不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赚钱养家糊口,而其可能产生怨恨社会的心态,进而产生各种社会问题。所以说,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又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是比较认可的。
刑事和解 进一步筑牢社会稳定的基础
评议人: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宋伟代表
“建立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最近几年检察工作还是很有特色、很有成效的,首先指导思想很明确,就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很关注社会民生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而刑事和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具体举措。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可能就是因为一时情绪激动,对他人造成了轻微的伤害,事后他自己也内心愧疚,想要积极进行赔偿以解决事情,而被害人也急需医疗费及赔偿金来保证顺利治疗。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得考虑社会效果,因此在双方都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促成其达成和解,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纠纷,进一步筑牢社会稳定的基础,是有积极意义的。
检调对接 化解基层纠纷作用大
评议人: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凤凰乡凤凰村委会主任杨莉代表
“建立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我是来自基层的一名代表,比较了解基层检察院在注重调解、做好解释、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工作,总体上是做得不错的。虽然现在农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由于“打官司”成本太高,耗时间、耗金钱、耗精力、耗人情,一般来讲,案件发生之后,多数当事人都愿意调解结案,有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在经过检察院和村委会主持调解、解释法律、讲解道理之后,加害人与被害人最后都能达到一致的谅解和赔偿,彼此之间就会消除矛盾。而对于一些民事申诉案件,尤其是涉及到行政单位的,检察院也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见面约谈,能解决则解决,不能解决也做好解释工作,消除百姓心中的疑虑和怨气,最终也能减少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
视频接访 与时俱进的便民服务
评议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林村党委书记方中华代表
“探索和完善巡访下访、联合接访、视频接访等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集中清理化解涉检信访积案13626件。”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现阶段我们已经进入信息化社会,交流通讯的设备是非常先进的,新技术在检察工作中有效加以运用体现了司法与时俱进的理念,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检察机关除了经常去农村巡访、下访发现问题之外,利用远程视频来接受百姓对于案件的咨询、申诉,对于老百姓来讲是非常方便的。比如,那些想要申诉但是身处偏远地区的老百姓就不用再坐上一天的长途汽车、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一遍遍地往检察院跑了。这种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的有益尝试,我很赞成。我觉得检察院对这方面的推广和宣传还应该继续加强,要让更多的人知道“视频接访”这种工作形式,了解“视频接访”的一些具体要求,从而能更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真正体现保护孩子的用心
评议人:山西省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贾爱芹代表
“推行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分案起诉、诉前引导、案后帮教、轻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
——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我对青少年心理教育还是有研究的,“好孩子不是骂出来的,而是夸出来的”,这句话绝对没错。孩子犯错要惩罚,但使他们认识错误之后,还必须鼓励他、保护他,使他们减少心理负担,重塑自信心,这样才能更好地去适应和创造未来的生活。检察机关实行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真正体现保护孩子的用心,这是一种很好的创新。现实中,将涉罪未成年人关押在看守所里,容易染上不良恶习,比如孩子只是因为盗窃进去的,但出来的时候可能就学会抢劫了,所以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批捕前审查是必要的,如果孩子只是偶然涉罪,平时品行良好,就应该让他在家里接受惩罚和矫正,同时也可以派人对其进行监督。
(记者郑赫南 杨柳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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