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张恩迪日前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职责的规定相对原则,在现实中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职责,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张恩迪介绍,现行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歧视、使其辍学、迫使结婚等。除此之外,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还有哪些具体行为属于未履行监护职责。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也仅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张恩迪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启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要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职责。(记者 杨金志 仇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