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辞职、辞退和退休,解除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不再履行检察官的职权和尽检察官的义务。
一、检察官的辞职
1.检察官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官辞职的条件,一般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可以提出辞去职务:(1)因健康原因难以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能担任领导工作的;(2)不能胜任现任工作或者领导工作的;(3)因为过失行为或者指挥失误产生不良影响,本人认为不能担任现任工作或者领导职务的;(4)不愿意继续从事检察官工作或者检察领导职务的。
上述检察官辞职条件都是检察官自愿的,是检察官的一项权利。
2.检察官辞职的程序。首先,应由检察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次,经过任免其检察官职务的机关审查批准;再次,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辞去检察官职务的,不再享有检察官的权利,也不再享受检察官待遇。
二、检察官的辞退
检察官的辞退,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解除检察官的职务关系,取消其检察官身份。检察官的辞退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无须事先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其后果是解除检察机关与检察官之间的工作关系。
1.辞退的条件。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经法定程序,可以辞退检察官。
2.检察官辞退的程序。检察官法规定:“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检察官辞退程序,与检察官的任免程序相同。
三、检察官的退休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检察官退休后,除了享受养老保险金外,还享受公费医疗、住房标准及房租、取暖、物价补贴、特殊贡献补助、易地安家补助、护理、丧葬补助、抚恤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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