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身份和级别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也体现了国家给予检察官的荣誉。我国在借鉴各国检察官等级晋升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行管理制度,在检察官法中规定了四等十二级等级制。检察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共十二级。除首席大检察官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其他检察官的等级需要经过等级评定来确定。
检察官等级晋升,是指检察官等级初次评定后,按照规定的年限和条件,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经有权机关批准而晋升为上一等级检察官。检察官等级晋升与检察官等级评定、检察官考试及培训等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检察官等级制度。根据规定,晋升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市级及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按照有关规定,检察官等级的晋升分为随职务提升而晋升、按期晋升和择优晋升三种情况:
(1)随职务提升而晋升。检察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2)按期晋升。在所任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照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这种方式适用于较低等级检察官的晋升。
(3)择优晋升。即根据限额和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择优晋升。择优晋升适用于晋升为高级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的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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