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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稿]新刑诉法实施两个月:新挑战 新变化

2013-03-11 11:25: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长安网综合 

    要摆正位置,民警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要了解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诉讼模式,明确民警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等情况;平时办案要注意积累,详细记录每起案件的工作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第一次走上法庭,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党家庄派出所民警李玉祥的心情很复杂,难免还有些紧张。

    2013年1月5日,李玉祥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出庭,为他参与侦办的一起伤害案件接受质证和询问。

    为高质量侦办这起案件,李玉祥和他的同事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庭时,他如实回答了辩护人、法官的质证,充分证明公安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工作合理合法、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可以预见,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后,今后将有更多民警走上法庭。

    山东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完善证人出庭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修订。作为执法者,办案民警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素质、熟悉司法流程体系,真正做到能出庭、敢出庭。

    “从全省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各地在侦查过程、证据规范、出庭作证等方面还需要必要的实践积累。”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预审办案指导科科长刁松龄向记者坦言。

    那么,在庭审中民警如何正确应对控辩双方的质证?在已有的实践积累中,又有哪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济南民警李玉祥结合自己的出庭经历,就如何出庭作证谈了自己的理解:“一是要摆正位置、调整好心态,自己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二是要了解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诉讼模式,平时在工作中多和检察官及法官沟通,明确自己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等情况;三是平时办案要注意积累,详细记录每一起案件的工作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这样在开庭之前可以梳理一下自己的工作记录,为出庭做好准备。”

    陕西省汉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李仕刚认为,应坚持“学以致用”原则,提高应对质证的能力。侦查人员要精通法律知识、钻研侦查业务,提高证据意识、取证水平和应对质证能力,还应请检察院的公诉人和专业律师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请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模拟开庭,从而快速提高侦查人员出庭时应对质证的能力。

 应当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及讯问室全景;录制起止时间,是从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室开始,至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按手印后结束;讯问结束前,要问清被讯问人对此次录音录像有无意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在谈到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时,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刘翔认为,一是要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客观性、真实性,二是要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完整性。在讯问室摄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及讯问室全景。录制起止时间,是从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室开始,至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按手印后结束。讯问结束前,讯问人员要问清被讯问人对此次录音录像有无意见,记录参加讯问程序的各方人员姓名、讯问开始的时间和地点、结束的时间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如果录像有中断,要说明中断的事实、中断原因、中断时间和重新录像时间;如果被讯问人中途离开讯问室,要说明中途离开的原因、时间等。

    在实际操作中,也有民警提出执法过程中遭遇的尴尬。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陈警官说,虽然分局已经设有专门的审讯室,但在异地办案时,因条件限制,可能会出现无法进行录制的情况。

    “比如到了某些山区进行抓捕,抓到了人却因为找不到设备而导致审讯无法进行。而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经常遇到新问题,需请示汇报,可能会导致讯问中断现象的出现。”陈警官说。

    去年以来,针对新刑诉法的新内容,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实际,在新刑诉法实施前针对律师会见、监控设施设置、法律援助等完成了相关配套硬件的改建工作

    从各地今年以来的实际情况看,律师正更广泛地参与到刑事办案程序当中。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时不被监听。

    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大明说,会见权是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最基本的权利,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必须建立在面对面的基础上,如果律师和需要帮助的对象连面都不能见,或者旁边有人监听,嫌疑人战战兢兢、不敢说话,何谈帮助和咨询,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这一现象已经得到了明显改观。去年以来,针对新修订的刑诉法的新内容,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实际,在新法实施前开展了大量的律师会见室等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提前针对律师会见、监控设施设置、法律援助等完成了相关配套硬件的改建工作。

    “由于提前科学测算了律师会见量,我们在今年1月1日之前已经基本完成了律师会见室的增设工作。”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叶寒冰介绍说,为加强新刑诉法实施的配套建设,浙江省公安厅法制、监管部门从去年着手增建律师会见室,全省85个看守所采取新建或改建等方式,在原来的基础上增设了1至3间律师会见室,平均每个所都设置了4至5间律师会见室,并配备了必要的设施,充分满足了新法实施后的律师会见要求。

    陕西省公安厅监管总队总队长乔星向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仅1月,全省律师会见在押人员2384人次,大大多于去年12月的1720人次。为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利,各看守所开通《网上预约管理平台》,公布预约电话和网络联系方式,对律师会见室进行全方位增设、改造。

    济南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支队长张卫介绍,支队积极推进律师会见室扩建改造工作,今年前两个月,济南市看守所的律师会见数量与去年同比增加了300多人次,该所建立的律师网上预约平台、预约电话,极大地满足了律师会见的需要。

    即使某些律师触碰了“高压线”,那么承担刑事责任、吊销律师执照、终身不得再从事律师工作的处罚足以震慑和警醒整个律师行业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彪欣喜地向记者谈了新法实施之后的改变:“现在去会见就方便多了,公安机关会提供场地和程序上的方便,律师更自主,工作起来也更方便了。”

    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刑侦大队骆警官认为,律师会见时不可以有民警在场,客观上有利于保障人权,同时也提高了对办案过程中收集证据的要求。

    “从我们这两个月的实践看,经过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事件增加了,”骆警官称,“我们最近办理过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拘留、逮捕后都供认了自己的作案事实,但经过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案子不得不发回重新起诉。”

    “这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尽量收集更准确、更充分的证据。对公安机关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但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骆警官称。

    针对有人担心某些律师会帮助或教唆嫌疑人翻供的情况,郝大明认为,执业律师比任何人都清楚这样做的后果和风险,应该说绝大多数律师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专业学习和培训后才取得的职业资格,不会去为一些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即使某些律师触碰了“高压线”,那么承担刑事责任、吊销律师执照、终身不得再从事律师工作的处罚足以震慑和警醒整个律师行业。

    实行证人回告与回访制度,对恐吓、报复证人安全等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处理;建立证人补偿机制;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

    “在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中,很多证人会因为担心被报复或者其他原因而拒绝出庭作证,新刑诉法的出台,使得证人保护制度不再是空白,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又一进步。”

    在欣喜地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广东省虎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陈警官坦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基层警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公安机关在证人保护这一块做得还不是很好。”

    这一说法与山东省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警大队教导员陈晓明的观点不谋而合:“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证人的案件大概在80%左右,但是很多证人存在担心作证会遭到打击报复等多种顾虑,不愿意站出来指证。”

    如何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陈晓明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要对证人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最大化保护证人的权益;要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减少证人在法庭与辩护人、嫌疑人面对面产生的对立与冲突。

    陕西省汉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李仕刚说,过去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只注重收集证据,而忽视了证人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要引起重视。办案民警在办案时,要告知证人有获得保护的权利;建立证人保密回访制度,办案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证人遭受不法侵害;制裁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建立证人补偿机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由于证人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费用,或遭到打击报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通过刑事救助或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帮助。

    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的一位徐姓警官提出,一些国家专门设立了证人保护机关,如美国有关部门设立了证人安全处,专门负责《证人安全方案》。我们应效仿国外成功做法,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同时又能缓解我国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

    他进一步建议:“司法机关应采取比较严密的人身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措施;对于涉黑、涉恶、涉毒等案件的证人,应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作证措施,如隐名作证、远程作证等,也要对证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这里像是学校的“校区”,而不是“监区”;是教化育人的“教室”,而不是单纯羁押的“监室”

    走进济南市看守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管理监区,监室墙上的小黑板上写满了在押人员喜欢的名人名言和自己的心得体会,书架上还摆满了各种书籍。

    这里像是学校的“校区”,而不是“监区”;是教化育人的“教室”,而不是单纯羁押的“监室”。自2012年10月起,济南市看守所专门设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管理监区,2012年12月实现了对全市包括各县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集中羁押。

    新刑诉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山东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总队长邹更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去年新刑诉法颁布以来,山东进一步完善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012年底前实现了由各市看守所或指定1至2个看守所集中关押、管理、教育,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