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跟踪函改变“一押到底”
北京朝阳检察院创新机制公正司法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你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经审查认为郑某符合逮捕条件,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可能后续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93条规定,我院须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请你局在后续工作中,及时告知事实证据、情节及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等情况。”
今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提请逮捕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收到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还收到了这样一份《羁押必要性跟踪函》。
原来,自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以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成为朝阳区检察院侦办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仅该院侦查监督处就已发出14份《羁押必要性跟踪函》和6份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对此,朝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副处长金英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往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是‘一捕到底’、‘一押到底’,既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而新刑诉法第93条关于检察机关应当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针对的正是这一问题。”不过,金英梅说,刑诉法对这项制度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化,司法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执行、如何操作,司法实践还需要进行很多的探索。
据了解,2012年下半年,朝阳区检察院就启动了相关调研工作,并将调研的重点放在了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罪名和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流程上。该院通过对2011至2012年各类案件捕后判轻刑原因及公安主动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分析,将交通肇事类犯罪和恶意透支类犯罪作为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两个“重点必查”类型案件,其余则依申请审查为主。
“之所以选定这两类案件,是因为无酒后和肇事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类案件,绝大部分捕后都被判了轻刑;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类案件,如果能够及时还款,大部分被告人最后都没有被判实刑。”金英梅介绍说,在程序上,对这两类案件以及其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个案,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会同时发出一份《羁押必要性跟踪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等变化告知,一旦犯罪嫌疑人存在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检方便会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在上述郑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朝阳区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前,郑某并没有赔偿被害人的行为,也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检方依法对其批准了逮捕。但郑某本身不存在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等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始终较好,后续也有赔偿和达成和解的可能,鉴于这种情况,检察官对其发出了《羁押必要性跟踪函》。果然,在案件办理之中,经过公安机关的工作,郑某的家属对被害者进行了赔偿,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检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后,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建议变更对郑某的强制措施。
金英梅说:“与该案的情况一样,很多案子都是在捕后证据才发生变化,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一押到底’的现象,也为案件后续审理公正奠定了基础。”
记者了解到,根据朝阳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合作机制,跟踪函就像一双眼睛,时刻关注案件证据和情节方面的变化,检方承办人与公安机关承办人直线对接,保证信息反馈的快速准确,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
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立说,十八大报告清晰明确地提出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而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就是加强法治建设,确保司法公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在检察工作中的一项具体体现,对强化强制措施的监督、适用,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真正发挥该项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据悉,朝阳区检察院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正在制定之中,预计3月底之前即可完成,将为今后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明确和细致的依据。(记者黄洁 实习生孔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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