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尹正义
关键词:律师会见·新挑战
犯罪嫌疑人翻供事件增加
即使某些律师触碰了“高压线”,那么承担刑事责任、吊销律师执照、终身不得再从事律师工作的处罚足以震慑和警醒整个律师行业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彪欣喜地向记者谈了新法实施之后的改变:“现在去会见就方便多了,公安机关会提供场地和程序上的方便,律师更自主,工作起来也更方便了。”
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刑侦大队骆警官认为,律师会见时不可以有民警在场,客观上有利于保障人权,同时也提高了对办案过程中收集证据的要求。
“从我们这两个月的实践看,经过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事件增加了,”骆警官称,“我们最近办理过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拘留、逮捕后都供认了自己的作案事实,但经过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案子不得不发回重新起诉。”
“这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尽量收集更准确、更充分的证据。对公安机关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但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骆警官称。
针对有人担心某些律师会帮助或教唆嫌疑人翻供的情况,郝大明认为,执业律师比任何人都清楚这样做的后果和风险,应该说绝大多数律师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专业学习和培训后才取得的职业资格,不会去为一些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即使某些律师触碰了“高压线”,那么承担刑事责任、吊销律师执照、终身不得再从事律师工作的处罚足以震慑和警醒整个律师行业。
关键词:证人保护
证人保护机制解除证人后顾之忧
实行证人回告与回访制度,对恐吓、报复证人安全等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处理;建立证人补偿机制;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
“在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中,很多证人会因为担心被报复或者其他原因而拒绝出庭作证,新刑诉法的出台,使得证人保护制度不再是空白,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又一进步。”
在欣喜地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广东省虎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陈警官坦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基层警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公安机关在证人保护这一块做得还不是很好。”
这一说法与山东省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刑警大队教导员陈晓明的观点不谋而合:“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证人的案件大概在80%左右,但是很多证人存在担心作证会遭到打击报复等多种顾虑,不愿意站出来指证。”
如何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陈晓明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要对证人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最大化保护证人的权益;要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减少证人在法庭与辩护人、嫌疑人面对面产生的对立与冲突。
陕西省汉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李仕刚说,过去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只注重收集证据,而忽视了证人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要引起重视。办案民警在办案时,要告知证人有获得保护的权利;建立证人保密回访制度,办案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证人遭受不法侵害;制裁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建立证人补偿机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由于证人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费用,或遭到打击报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通过刑事救助或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帮助。
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的一位徐姓警官提出,一些国家专门设立了证人保护机关,如美国有关部门设立了证人安全处,专门负责《证人安全方案》。我们应效仿国外成功做法,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同时又能缓解我国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
他进一步建议:“司法机关应采取比较严密的人身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措施;对于涉黑、涉恶、涉毒等案件的证人,应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作证措施,如隐名作证、远程作证等,也要对证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关键词:分别关押
完善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
这里像是学校的“校区”,而不是“监区”;是教化育人的“教室”,而不是单纯羁押的“监室”
走进济南市看守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管理监区,监室墙上的小黑板上写满了在押人员喜欢的名人名言和自己的心得体会,书架上还摆满了各种书籍。
这里像是学校的“校区”,而不是“监区”;是教化育人的“教室”,而不是单纯羁押的“监室”。自2012年10月起,济南市看守所专门设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管理监区,2012年12月实现了对全市包括各县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集中羁押。
新刑诉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山东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总队长邹更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去年新刑诉法颁布以来,山东进一步完善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012年底前实现了由各市看守所或指定1至2个看守所集中关押、管理、教育,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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