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在金霖宾馆见到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正在看报。谈到今年的议题,他取下眼镜说,从去年建议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法院依法查控存款,到今年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他已是再谏“执行难”。
“这些年,法院执行工作遇到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妨害协助调查执行的情形不断增多,已经在各级法院引起强烈反映和不满。”齐奇说,法院到银行人工查询费时费力,存款信息还不完整。为此,他去年建议央行下放查询权限,使省级以下各分支机构也能查询,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账户的电子信息,缩短查询时间。准许督促各商业银行开发开放批量查询软件,通过电子政务网建立网上点对点协助查控机制,既可提高效率,又可防止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转移存款等。
央行为此专门派条法司一行5人前往浙江调研,建议浙江先行试点。截至去年底,浙江高院与58家商业银行在浙机构签订协作纪要,与42家开通“点对点”查控。半年来,浙江全省法院依托自动批量查询,已协查并反馈结果601万条,涉及被执行人32.8万多人。
在今年的调研中,齐奇发现在强制执行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投资权益,并要求工商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时,工商除了要求法院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或强制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要求必须提供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新股东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新董事会的决议等文件,有的甚至要求被强制执行的原股东到场签字确认,否则就不予办理。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浙江法院有17件案件执行因此受阻,引起申请执行人或通过参与拍卖、变卖取得股权的第三人强烈不满,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工商拒不协助执行的责任。其他省区也存在类似情况。
“工商部门的要求,源起工商总局1999年5月27日给浙江、北京的〔1999〕第143号答复。”齐奇说,法院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是强制执行行为的延续,是公法行为,与公司股东自行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性质完全不同。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当然包括股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不能附加条件。此答复与上位法相抵触。
具体到实践操作,被执行人就是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他们千方百计规避执行,想方设法限制新股东行使权利,执行法院很难取得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新股东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等文件,申请执行人或第三人更不可能取得这些文件。
为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废止此答复,工商部门要积极依法协助法院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与法院共同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记者 孟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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