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海洋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一部统一调整和规范海洋经济发展行为关系的法律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代表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
徐谦说,我国海洋经济已经进入全面发展时期,海洋产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凸显。“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已经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将国家的战略决策转化为全民意识和全社会的行动,并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固定下来;要保持海洋经济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更需要法律制度保障。
徐谦认为,制定海洋经济法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明确立法定位。海洋经济法应当是一部统领海洋经济发展、调整海洋经济关系、规范海洋经济活动的综合性法律。其定位是:对外,与国际公约相衔接,保证我国充分行使国家权利,参与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并实现国家海洋经济利益;对内,保障国家对海洋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海洋经济科学发展和平稳较快增长,维护各类海洋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确立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法律地位。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通过立法确定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提升全民“海洋经济”意识,促进我国在国际海洋经济事务中主导权的发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建立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制度。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引领国家海洋经济的发展,是国家对海洋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和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措施的重要依据。为此,海洋经济法应当建立自上而下的规划体系,明确国家规划、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程序和主要内容,注重规划的协调与衔接等。
——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产业政策不仅是促进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更是政府规范和引导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为此,海洋经济法应当建立政府鼓励、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以及相关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的定期发布制度,并对鼓励性产业等给予相应政策资金扶持;同时,加强对沿海临港产业布局的统筹协调,优化沿海产业布局,实现海洋资源整体效益最大化,推动国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建立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建立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对海洋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鼓励海洋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换;对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海洋经济新兴产业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海洋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收费制度和有利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等。
——解决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实行国家集中型海洋经济管理模式,开展“大部制”改革试点,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提高海洋经济管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实现海洋经济发展区域一体化管理。建立海岸带资源开发与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单位岸线和海域面积投资强度标准规范。深化海域和海岛使用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海域和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价值评估体系。完善海域及海岛使用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失海”渔民社会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沿海传统渔民合法权益。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海洋污染控制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
“要建立完善陆源污染物排放溯源追究和生态赔偿机制,建立沿海各级涉海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徐谦提出,同时,要创新海洋综合执法体制,在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的基础上,整合现有海上执法力量,建立海上综合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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